对工程类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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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类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几点思考

孙海荣

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250101

摘要:为使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确保项目可行、合理实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按计划推进,招标人在选择发包方式时,须遵守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配套法律法规,做到项目全过程管理,以实现矛盾最小化和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思考

1.研析两部法律、法规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

1.1两部法律、法规针对“工程”一词的解释定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1.2两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区别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法律对政府采购的积极意义

2.1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

2.2谈判文件不必再由谈判小组制定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当先成立谈判小组再制定谈判文件,即一般理解为谈判文件由事先成立的谈判小组来制定,但该规定在实际采购中较难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定谈判文件费时费力,谈判小组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由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必然导致采购时间过长、效率低下、成本增加。而《办法》完善了这一规定,在第八条明确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可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或者询价开始前制定采购文件,谈判或询价时由谈判或询价小组确认即可,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

2.3提升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公开成交标的具体信息以及推荐供应商的意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该规定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相比,公告的信息内容更多、范围更广,扩大了相关供应商对成交标的知情权,提高了采购的公开透明度。

2.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前置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增加了公开透明度,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的体现,不仅有利于充分竞争,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也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和规范采购,同时更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能有效解决单一来源采购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3.两部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及具体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4.比较分析工程项目所应用的法律、法规范畴

4.1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各自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2完成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须具备的身份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3工程项目适用的计价方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其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5.做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5.1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责任,建立“一站式”办公

一是按照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十四部门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各方主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简化行政流程。二是成立综合管理部门,保障“一站式”办公流程的运行和改进,打破办事来回跑的局面,简化手续流程环节,极大地提高各方主体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积极性。

5.2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熟悉和掌握

项目从开始办理前期手续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招标人(或采购人)是全过程的参与者,招标人(或采购人)只有更好地掌握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做足每个环节、合理规范各项手续、采用合法有效的招标方式,才能为后续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提供有力保障,达到确保质量、节约资金的目的。

5.3合理、专业组建工程项目评审专家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政府采购法》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结束语:

在我国进行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主要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促进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以及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