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供应商的投诉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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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彻底地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此,笔者认为,要专门建立一个“供应商的投诉机制”,以让供应商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投诉、何时投诉、怎样投诉等等,从而更加快捷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