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 2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

姚亮

(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应双方共同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形并不构成共同债务,为保护双方财产性利益,需进一步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本文通过借贷纠纷的案件引出争议焦点,而后通过对案件焦点分析进行展开,主要争议点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以及关于性质的讨论。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清偿;民间借贷

1.陈某借贷纠纷案

张某与陈某为夫妻,陈某以投资名义向许某借款,于2008年6月止借款三次,借条是以其个人名义签署,共借款40万元。同年7月,张某与陈某离婚,同时签署协议,称陈某赌博等活动(未包含本案争议款项)所生债务由其自己负责。梁某还出具保证书,保证无额外债务。许某因到期未收到还款而起诉原夫妻二人。

一、二审均判由原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张某申诉后,再审结果为由于陈某擅自借款且利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债务属个人债务。而许梁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被告对债务不知情,无共同举债意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焦点的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为夫妻在离异后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2.1夫妻共同债务性质

夫妻债务含有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负担债务,而两者具体如何区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方面争议较小,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产生两种观点,分别是连带债务说与合伙债务说。两种学说之间存在一定区别但又不乏相互联系之处。

共同之债是基于特殊关系而共同承担债务,通常特殊关系可以指合伙关系,婚姻关系等。每个承担者都共同属于同一整体,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仅有一个统一的债务承担者与债权人相对应。而连带债务则不同,连带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独立,无整体而言,也可简单的理解为存在着诸多独立的债务,仅仅是债务人的主观共同而已。然而两种债务产生的基础不同,共同之债由于主体之间特定关系而产生,但是连带并非基于某种关系,而是基于法定产生亦或约定产生。

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那一项呢?通过上文的梳理可知,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之债的属性更加契合。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其成立的先决条件是夫妻关系,也就符合基于特殊关系这一条件,此种夫妻关系一旦形成不因当事人意志而肆意无效。而且在司法程序启动时,与债权人相对于的主体可以仅仅列夫妻一方为被告,无需追加另一方为被告便可实现权利。这是由于夫妻的特殊关系使双方可以共同的占有处分其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作为统一的整体而面对债务。如果将夫妻共同债务理解为连带之债,也会使一方责任不合理的加大,与立法目的不符,因此更加贴合共同之债的要件。

2.1家事的代理权问题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产生另一个理论争议的问题,婚姻关系中对于一般家庭事项的代理权是否可以归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石?通常,家庭琐内部的代理权利行使目的是保证家庭正常生活,满足生活需要,是以家庭生活为中心。此种代理权的形成并不是为了保护被借款人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为此代理权的行使而产生,但是并不是仅由此原因而形成的。

2.3离异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本案案件在一审与二审审判时,均判定债务又原夫妻共同承担,但离异夫妻对与两人的财产定会进行分配,而此时的共同财产相对不确定,但如果债务确定是两人共同债务,则应当共同承担。虽然双方离异,但对于此前共同债务的责任并不因为离异而消灭。

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式

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所属于债,具有债的一般属性,但于一般债务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对其具体的特征进行简单总结:

3.1婚姻为基础

婚姻是以人身与财产关系未基础的特殊关系,夫妻共同债务显而易见是因具备夫妻关系而展开的,此处的夫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般的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自然不被涵盖其中。

3.2债务产生时间点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建立与婚姻关系之上,但此债务并非一定要在两人关系存续之间产生,如果债务的产生是为了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即使此时在婚姻登记之前也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3债务产生缘由多样

婚姻关系产生后,为了维系婚姻生活,可能依据各种原因产生债务,但多种多样的原因中,部分情况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对于此种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案例中的债务是由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且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之中,所以最后再审结果修改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举债的目的是家庭共同生活,无论是个人名义举债还是共同名义举债,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对本案处理的意见

本案中陈某借款时时以个人名义,但是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是债款及其收益的用途目的,再审期间已然查明唐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中,结合上文概述,可以认定刺鼻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俩还,其配偶无需承担债务责任。再审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明确与完善,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和夫妻二人的保护机制。现今社会中,由于个人化程度较高,人们对于生活权益保障的渴望度也随之增强,对于夫妻债务的具体明确标准的要求也逐渐细化。纵观我国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有待细化,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研究不仅可以有助于法律细化完善,也可以有助于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的通畅。

参考文献

[1]张驰、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偾务的界定与清偿论》,[J].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

[2]冯源:《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价值内涵与立法改进》[J],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杨晓蓉、吴艳:《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一以夫妻单方的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J],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9期

[4]乐雯晴:《夫妻共同偾务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作者简介:姚亮(1978.07-),男,辽宁省营口人,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