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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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曲明娜贾梅清

曲明娜贾梅清(潍坊科技学院山东潍坊262700)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各国一般通过立法机关、普通法院等单一的国家机关来保障宪法实施,并因之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这些模式在实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促进国家的进步和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本文尝试建构一种旨在改进这些缺陷的理想制度形式——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关键词: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程序

近代以来,由于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独具的功效而在世界各国获得了广泛的承认。相应地,保障宪法的实现就成为各国政治家和理论工作者关注的中心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这两个机关共同构成了宪法监督主体,即为复合宪法监督主体。下面将以该模式为依据,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监督主体

宪法监督主体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委员会)组成。下面主要介绍专门机关即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情况。

1.人员构成。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专门委员会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为了尽可能与现行体制保持一致,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2.监督权力。

(1)事前审查权。事前审查权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对法定提起主体送交的尚未生效的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事前审查的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事后审查权。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对法定提起主体提起的已经生效的、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议、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命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以及终审法院的判例,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决议、指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上述立法主体授权有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3)违宪议案初审权。违宪议案初审权是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享有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依法提出的有关违宪问题的议案进行初步审查的权力。它不同于事前审查权,事前审查权涉及的只能是法律或法案,而初审权涉及的既可能是法律或法案,也可能是普通的提案。

(4)特别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之上,因而调查权是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关键性权力。

(5)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是宪法监督机关的固有权力,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仅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为了适应宪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还应当赋予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解释权。

(6)提案权。提案权是指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宪法监督委员会既可以提出有关宪法修改的议案,也可以提出有关修改、废止或中止有关法律的议案。

(7)咨询权。咨询权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应国家机关的要求对有关宪法问题进行解答的权力。

3.监督责任。宪法监督委员会在享有权力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首先,宪法监督委员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在受理、审查、表决时,监督机关都必须恪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的工作;其次,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实行公开原则,在作出裁决前,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再次,宪法监督委员会不得越权行事,它既不得超越自己的管辖权限,也不得拒绝审查属于自己管辖权限内的事项。

4.监督体制。在复合宪法监督模式下,宪法监督主体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宪法监督机关组成。中央宪法监督机关监督并领导地方宪法监督机关的工作,可以撤销、改变地方宪法监督机关的裁决和决定;地方宪法监督机关受中央宪法监督机关领导,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与宪法问题有关的事项。

二、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我们在介绍宪法监督委员会职权时,已经详细地列举了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在此不再一一重复。

三、监督程序

在复合宪法监督制度之下,审查规范性文件一般经过提起、受理、准备、审议、表决和公布几个环节。这里着重探讨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受理和听证两个程序。

1.受理程序。为了保证宪法监督的严肃性,参照有关国家的受理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或公民向宪法监督机关提出的报告应该具备一定的形式,包括:a.请求报告的机关;b.报告人的名称(或地名)、地址;c.有关报告人的必要资料;d.应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的名称和地址;e.报告的法律依据;f.应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确切名称、通过日期;g.报告事项属于宪法监督机关受理范围的法律依据;h.报告人所提问题的立场及其法律依据;i.报告的附件。

2.听证程序。由于宪法监督事关重大,因而宪法监督主体在作出裁决之前,应该充分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在人大了解有关信息的形式中,缺少当事人之间交换意见、互相辩论的机会,难以广泛、深入地听取、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借鉴外国议会听证会的形式,结合中国国情予以改造,是很有益处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法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

[2]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3]张革成《走出宪法频繁修改的境地》.《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