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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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生效后法律的宪法监督,目前各国实践中大致有立法机关监督、司法审查和专门机关监督三种模式。其中,以美、日为代表的司法审查模式和以德、俄的宪法法院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为代表专门机关监督模式的发展最为成熟。我国属于立法机关监督模式,但在宪政实践中,作为监督主体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在对比各国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以行使原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
作者 莫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州党校学报》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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