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童年,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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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佑童年,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胡欢欢

(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在职法律硕士,西安雁塔区710000)

引言

曾备受关注的南京“养母虐童案”,深深地震撼着千千万含辛茹苦养育子女的父母,牵扯着热心关注儿童权益的网友们的心弦,同时也向我们法律工作者抛出了问题,如何不让虐童惨案再次发生,如何就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何让未成年人最有利的成长发展,如何让祖国的花朵在同一片蓝天下共沐法治的温情。

在2015年南京“养母虐童案”中,据被害人养母说,因养子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恶习,不服管教,屡次犯错,因对其“恨铁不成钢”,才痛下打手,致使养子身体多处受伤,后被报到网上,引发关注。案件经公安受理后,关于对数次虐待孩童的养母采取的强制措施问题,受害孩子的稚气呼声以及暂时无法改变的原生家庭现实问题,法与情的碰撞,让人心痛且无奈。

南京虐童案对我们如何就生活现状乃至生存现状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甚至背道而驰这种两难问题提出了要求。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以及权益的受保障程度,构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一、构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成长发展

在一起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是最直接的利益受损者,无论财产上还是人身权益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他们的人生之路还很长,个案的处理可能会影响他们对人生、对社会、对国家的认知。构建保护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是案发后对未成年人的后续保护,彰显法律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最重要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发生一般能引起较大的关注,如2018年米脂县4.28恶性杀人案件,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行凶者对手无寸铁的学生痛下杀手,该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案情重大,被告人残忍程度令人发指,其背后原因令人匪夷所思,引起了社会恐慌和不安。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妥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的恐慌,其案件的处理能够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有利于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构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如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的相关规定、证人制度、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等,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法治破坏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受到严惩,让受害人的受损权利得到纠位和救济,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二、用法与爱护航未成年人发展

大多数虐待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关乎未成年人教育的问题。案件背后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出现这样的虐童惨案,对未成年人的日常保护在法律上要有所体现并加以规制。我国法制建设正在路上,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为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目标,一直在积极探索中前进。

(一)树立严格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

十八大以来,国家战略层面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严格司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同时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未成年被害人是比较特殊的被害人群体,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对于法律的规定和日常的言行理解有一定的出入。这就要求执法者、司法者准确而恰当的释法并施法。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树立严格正确的法治观念。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从人情上考虑案件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比较稳妥地处理未成年涉案案件和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对于法律的硬性规定,要有坚决执行的决心,对于弹性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检关于办理未成年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等,相关未检维权岗硬件设施的建设等无不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为现实的种种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构建相应的机制体制,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制度保护。建立健全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案制宜,多总结经验做法,最后形成长效保护机制。目前,多数省份的检察院已经建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疏导维权;部分地区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关护基地,定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观摩,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以及相关活动开展情况;对于一些制度,需开听证会,要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从比较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救助,让他们不再因为受到伤害而被社会抛弃和自我放弃,如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机会,让他们在社会上有用武之处,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让他们依然对社会充满信心。

(三)提高未检案件执法办案能力,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案件发生后,多数未成年人比较惶恐,对于被害人的安抚以及案件发生后的妥善解决,关乎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问题,这就要求执法者、司法者在办案过程中,提供依法履职能力,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未检相关法律规定熟稔于心,如此才能系统的实践运用。重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的办理。对于性侵案件,特别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重视其内心,加强对其心理的疏导和安抚。注重案件的实体效果。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要从宏观上把握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充分考虑被害者的意见。因未成年被害人尚未涉足社会,个案的处理可能影响其对整个社会、学习及司法的认识。在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促使案件和解,争取取得被害者的谅解,积极赔偿,最大程度的降低被害人的损失。

(四)加强学校、教育、民政、司法机关等部门相互联系,形成联动机制,多方位的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未成年被害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每一个环节可能影响到该被害人以后的发展。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方能进行全面保护。公检法等部门要定期与被害人家庭进行联系、回访,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后续发展;学校要加强法治理论课的学习,积极组织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排查校园欺凌现象,让在校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接受法治的洗礼,使其认识到法治就在身边,法治就在校园,法治无处不在,规范自己的言行。对于已经发生的未成年案件,开展座谈会等加以教育;对于家庭生活存在困难的被害人,民政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救助责任以及后续的保障责任,使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不仅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着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发展,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害者后续的生活发展。如一起故意伤害致使未成年被害人重伤害案件,被告人得到了应有刑法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而现有的附带民事赔偿制度规定的赔偿数额尚不足以保障被害人医疗费等,这种情况下就要充分发挥民政、司法部门的协调作用,让被害人能够看得起病,让被害人不再受二次伤害。

(五)未成年人自身要提高法治意识,免受不良影响。

部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如校园打架斗殴致使重伤害案件。该未成年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过错。由于未成年人尚处在一个对新奇事物好奇的阶段,对一些不良风气的辨别和抵制都存在弱势,要加强法制课程的学习,如对网络暴力、色情等,避免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不正风气,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合理的引导自身,积极加入到有益的集体活动。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和规章制度,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关乎祖国的未来。不断发生虐童案时时警钟长鸣。在我国法治建设蒸蒸日上的大环境下,如何让幼儿在家庭里自由健康地成长,如何让孩童在校园里愉快地接受知识的洗礼,如何让青少年在社会上能够全面地发展,家庭、学校、社会等各部门都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真诚维护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温情,维护每一个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胡欢欢,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在职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