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及侦查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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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及侦查策略

刘扬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雁塔710000)

摘要:系列杀人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相同或相近的犯罪目的,连续多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性案件。系列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具有规律性,作案手段习惯化、定型化,侵害对象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因此,强化信息主导侦查理念,完善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并案侦查。与时俱进多种侦查措施并举将成为系列杀人案件侦破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系列杀人案件;信息共享;并案侦查;DNA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生活压力增大,多重因素作用使得我国处于建国以来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系列杀人案件问题尤其突出,跨地区、流窜恶性案件倍增,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严重侵害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把握系列杀人案件的犯罪规律,与时俱进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策略,有利于及时侦破、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

一、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时间的规律性

系列杀人案件的发生时间有一定规律性,一般情况下作案人多在夜晚或凌晨作案,选择夜晚或凌晨实施杀人可以有效掩盖被害人的呼喊声、厮打声等求救声音,所以作案人利用人们熟睡听不到声音和在夜间不敢出门“管闲事”的时间作案。杀人后作案人身上难免会遗留下血迹和伤痕,选择夜晚,利用夜色掩护自己,不易被人发现而能迅速逃窜。此外,夜间是治安防范薄弱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些来逃避打击。但是也有一部分选择白天作案,时间的选择主要是由作案的性质决定的。相对于夜晚主要考虑作案的悄然性,白天作案主要是考虑作案的目的性。周克华系列杀人案件作案时间多选择在早晨8-10点,因为只有白天人们才会存取大量现金。

(二)作案地点的规律性

系列杀人案件的发生地点有明显的规律性,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作案人形成的惯性思维方式。思维方式是作案人对问题或事物的分析、思考方法和形式,有些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地点达到作案目的成为习惯性的思维。如周克华系列抢劫杀人案中专门选择在银行门口,抢劫并杀害那些刚取完款的人。二是由侵害对象、目标的自身特点所决定。一些系列杀人强奸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尾随下班或晚归的女性,找到隐蔽地点实施犯罪,下班或晚归女性行走路线决定了作案人的作案地点。如段国诚往往在暗处蹲坑守候,发现目标后尾随,待被害人进入楼道、院墙、单元门等阴暗处作案。三是作案人选择作案后容易逃跑和逃避打击的地点作案。犯罪嫌疑人作案多选择在省与省交界处、地区与地区交界处和交通沿线处作案,利用便利的交通条件逃避打击。[1]如周克华选择沿江作案,长江中下游地区具有水陆空立体型交通条件,好逃遁。

(三)作案手段习惯化、定型化

同一个作案人在作案手段上常常定型,其原因有四:一是由其自身技能决定。有的犯罪嫌疑人入室杀人抢劫时用铁锤破坏门窗入室,有的用专业开锁工具打开门锁入室,有的掏洞入室,反映了他们不同的作案技能。二是作案人行为的动力定型。[2]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习惯,构成了他们行为的动力定型,习惯性的行为动作表现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的改变而改变,如人们常说的“左撇子”。三是与作案人的生活环境有关。乞丐谭仁红系列杀人案中,谭作为四处流窜的乞丐,没钱去购买作案工作,而砖头对于他的生活环境来说是很普遍的东西。四是与作案人身体、智力条件有密切关系。如果作案人一人赤手空拳杀人作案。智力高的作案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会使用更为隐秘的杀人方式。

(四)侵害对象有明显的特定性

作案人选择特定的侵害对象来达到犯罪目的。往往杀人后抢劫价值昂贵、易于携带和易于脱手的财物,如现金、手机、首饰等。周克华案中他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取款人员,看准目标,突袭头部,成功实施抢劫。心理变态的作案人实施犯罪为达到报复或心理满足的目的,通常会侵害女性,如华瑞茁怀着报复性的心理杀害多名卖淫女。有些心理变态的犯罪人会侮辱尸体,用腐蚀性液体对女性毁容以满足变态心理的需要。

(五)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异常性

系列杀人案件的作案人通常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作案手段的残忍和心理活动的异常充分映证了这点。心理变态的作案人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这类犯罪人行为异常,有强烈的报复心理,以系列犯罪的形式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把犯罪作为一种嗜好,以系列犯罪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平衡。犯罪人往往带有明显的疯狂性,只要具备犯罪能力其犯罪行为就不会终止。如段国诚在抢劫杀害女性时,对受害者的尖叫感到既恐惧又兴奋,并伴有莫名其妙的“愤怒”,对方尖叫不停,他行刺的刀就不会停。有精神病的作案人经常出现幻听、幻视、妄想、思维紊乱、行为怪诞等精神症状,异于常人。

二、系列杀人案件的主要侦查策略

在刑侦工作实践中对系列性杀人案件的侦查,依据案件发生的规律性特点,对作案人每次作案后的线索进行汇总对比寻找相似点,从而进行并案侦查。要实现并案侦查,提高对系列杀人案件的侦查水平,就需要树立信息化的侦查理念,利用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创新并案侦查的方法,实现对系列杀人案件的高效侦查。

(一)树立信息主导侦查理念,健全情报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被人们誉为当今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根据当前系列杀人犯罪动态性、跳跃性特点,要不断完善强有力的破案协作体系,利用警务工作平台的高效、便利性,全面整合信息资源,全方位实现信息共享等最快速度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

(1)健全警务工作信息平台,整合公安以及相关的信息资源,是公安机关发挥侦查协助功能,预警功能,信息传递功能,实现信息碰撞和网上侦查的重要工作模式。[3]确立“信息主导侦查”的先进侦查理念,通过“全警收集情报”,甚至“全社会收集情报”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收集量大质优的信息,变过去的“人海战”为“信息战”,为系列杀人案件侦查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援。

(2)实现警务信息平台全国范围内所有信息查询。警务工作信息平台是系列犯罪、流窜犯罪的克星。依靠警务工作信息平台,可以实施大范围、深层次的并案侦查。因此,改变当前一些地区信息保护主义状况,扩大信息查询范围,使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平台能够达到充分、流畅交流,避免形成信息断层。如果警务信息平台能够实现全国共享,对于当前跨区域流窜系列杀人案件的打击将极为有利。

(3)侦查信息及时入网,实现信息共享。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提高结案率往往等案件侦破之后才将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录入信息平台。侦破跨地区系列杀人案件某一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有时仅能获得一小部分线索,未将这些线索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当另一地区发生类似案件之后,两地的公安机关无法将所收集的线索进行汇集。致使系列杀人案件不能及时并案侦破。因此,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从立案至结案应将实时办案内容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其它地方公安机关在发生类似杀人案件之后及时对比,从而实现网上并案侦查。

(二)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网上串并案

网上串并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查找和搜索在案件构成要素上具有相似性(时间长、范围广的案件需要更多的相似性)特征的同类案件进行串联并案。[4]

1、构成要素的内容

网上串并案要求寻找案件构成要素的相似性,从构成要素的对比中寻找可能的相关案件。构成要素包括:作案时间选择上的相似性(要考虑因季节不同而产生的时间差);作案地点选择上的相似性;目标与对象选择上的相似性;作案工具上的相似性;作案手段上的相似性;现场痕迹物证上的相似性;作案人特征上的相似性;销赃方式上的相似性。

2、如何在网上查询案件相关性进行串并案

要实现网上串并案,首先,要将本地区历史同类案件,跨区域作案的案件信息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其次,要将本地区抓获人员信息(身份、照片、指纹等)上传至专用信息共享平台。侦查人员如需要串并案只需在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中查询作案过程的特定性,选择目标的特定性,结伙方式的特定性;在交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中查询使用交通工具情况的特定性;在专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查询住宿规律的特定性;在技术侦查信息共享平台中查询通讯信息及使用情况。最终,将获得的所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案件之间的相似性,对有相似性的信息进行梳理串联,使其成为侦查破案的有效手段。

(三)完善全国DNA数据库

DNA鉴定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DNA侦破的准确率非常高,原因是绝大多数的生物,其遗传信息储存在其中,而且每个个体的DNA各有特点。因此,刑侦人员将从案发现场得到的血液、头发样品中提取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比较就可能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证据。同时,DNA鉴定的提取范围从最初的新鲜血液和陈旧血迹检材,扩大到了毛发、指甲、骨骼、肌肉、唾液、精斑、人流胚胎绒毛组织、羊水以及现场的烟头、香口胶等十几种检材,不断满足形形色色案件的实际需要。相比指纹鉴定DNA鉴定更为科学。因为,从现场发现和提取的指纹常常是残缺、模糊、变形或重叠的指纹。由于这些指纹中的纹线特征不够稳定、可靠,甚至无法辨别,对它们的比对分析将难以进行,即便得出结论,也不够准确、可靠。因此DNA鉴定必定会在将来各类案件侦查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周克华系列杀人案侦查过程中,通过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进行枪弹痕迹比对,确认案犯在银行门前使用的仿五四式手枪系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作案用枪,枪杀民警的9毫米手枪系重庆“2009.3.19”枪杀哨兵案作案用枪。通过提取两处现场遗留弹壳上的DNA检材,经检验认定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人周克华相同。通过对现场提取的嫌疑人视频进行分析比对,案犯与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案犯的体貌、步态特征、作案手段、方式一致。因此,重庆市公安局迅速将该案与苏湘渝系列案件并案侦查。由此,我们看出DNA鉴定在案件侦查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结语

完善信息共享平台,网上串并案,健全DNA数据库,这些策略的运用都将促使侦查理念以及侦查方式的大转型。在信息化侦查中,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各种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开发建设,情报信息的全面收集整理储存与研判利用,使侦查人员克服了传统“就案论案”狭隘的侦查弊端。[5]信息平台的运用推动侦查模式由传统的被动型、粗放型、人力密集型、低效率型向现代化的主动型、信息密集型、高效率型转变。以信息共享平台为内容的信息化侦查方式必将成为未来公安侦查工作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薄世杰.系列杀人案件及其侦破[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2):45-47.

[2]刘谋斌,任克勤.系列犯罪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7.

[3]王君亭,随庆军.并案假象与并案盲点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3):24-30.

[4]翁里,徐公社.转型期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54-255.

[5]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