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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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机关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具有必然性,我国惯称的"行政垄断"概念无法准确概括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与范围。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转型国家与欧美国家反垄断法呈现了不同的模式:前者多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且态度严厉;后者则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且设置较多的豁免规则。我国《反垄断法》虽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但呈现范围狭窄、内容模糊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