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特许经营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间协议而开展,可能涉及独家销售、价格限制、搭售、知识产权回授等行为。美国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的规制由哈佛学派本身违法向芝加哥学派合理性原则转变;欧盟则采用专门立法方式明确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的适用情况。然而反观我国,现存状态下并无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反垄断立法,只是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纵向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范畴之中。我国在审理特许经营案件中应坚持合理性原则,并细致完善专项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