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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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四款修改为:“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凡符合归侨身份条件的,市侨务部门发给《上海市归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