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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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考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