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欺诈法律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3-13
/ 1
欺诈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规定“欺诈”的效果为无效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受损害利益主体不同来区别对待。未来民法典中应对其法律效果统一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欺诈”中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应按欺诈主体予以对待,要保护善意相对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