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
简介: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越发简便快捷。个别人员通过违法手段取得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致使有些人莫名其妙当上“法定代表人”“股东”。由于曾名登记的公司大多与被冒名者不在一地,使被冒名者两地奔波。原工商总局对撤销企业登记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程序,很多登记机关以无程序为由,要求举报人去公安机关报警、或去法院提起非公司股东的消极确认诉讼。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最后的落脚点仍然是由登记机关对涉案公司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处理决定。如果对于举报人的举报一味以没有程序为由不予受理,一方面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另一方面登记机关还要承担不作为的渎职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