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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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活动要受法律约束,因此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就是法的确定性的要求。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具有司法既判力那种稳定性,这是行政权所面对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直接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同时在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及行政伦理的要求。为此,行政行为须是科学的、合法的,并尊重相对人的知情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不得溯及既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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