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活动要受法律约束,因此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就是法的确定性的要求。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具有司法既判力那种稳定性,这是行政权所面对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直接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同时在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及行政伦理的要求。为此,行政行为须是科学的、合法的,并尊重相对人的知情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不得溯及既往。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0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