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完全公定力——兼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不适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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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公定力理论混淆了“法安性”与“法实质正当性”在不同层面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要求,民众对无效行政行为实施防卫权的前提模糊、效果不理想,不符合我国民众对公权力行为的传统观念及应对行为模式,不适宜移植至我国内地。完全公定力理论承认所有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通过系统的解决途径,可以解决有限公定力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 黄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年3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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