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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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表示,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包含国债利息收入,个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继续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位负责人说,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11月1日开征利息税后,有关国债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即无论是过去发行尚未到期兑付的国债(记帐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和定向国债),还是将要发行的各类国债,均免征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后,正值财政部发行1999年凭证式(三期)国债,这期国债的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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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财税》 1999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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