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小型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18.2%浮动到20.2%, 表2 非利息收入项目的占比(项目/净营业收入) 非利息收入 托管 存款帐户 交易帐户 附加非利息 大型银行 45.2% 5.4% 7.2% 3.2% 29.4% 中型银行 27.6% 4.1% 7.8% 0.0% 15.8% 小型银行 21.0% 1.6% 8.6% 0.0% 10.8% 附加非利息收入主要项目的占比(项目/附加非利息收入) 投资银行 资产服务 资产证券化 保险业务 其他服务 大型银行 8.7% 11.7% 18.3% 4.6% 50.4% 中型银行 4.5% 7.7% 6.5% 5.5% 62.9% 小型银行 1.7% 20.1% 0.2% 9.3% 56.5% 数据来源,尽管一些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继续增加
简介:大型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37.6%增加到45.4%,附加非利息收入在净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从18%增加到1999年27.7%,资产销售盈亏在附加非利息收入中的占比浮动在8%上下
简介:目前,我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在金融单位曾遇到这样的问题:某单位为取得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与某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借款者在规定期内无力还贷,其抵押的房屋根据合同规定,依法归银行所有,以抵顶贷款本息,合同也随之解除,银行将抵押物转入帐内处理。这是一种典型的“以资抵贷”行为。由于各银行会计制度不同,核算科目的名称也不一致,如工行记入“其他资产”,建行记入“待处理资产”,中行记入“待处理押品”,农行记入“以资抵贷”科目。在转帐处理过程中,金融单位将借款者的抵押资产转为本企业的资产,此时,借款者与金融单位的借贷关系已经解除,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也随之发生了转移,由借款者变为金融单位。对于逾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管业税。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吕月19日征财税率[1999〕14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备注:晋财税字(1999)33号通知九月二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简介:2016年3月10日财税〔201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