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在任何采取二元实施机制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公私实施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均不容忽视,欧盟也不例外。宽大制度,基于其独特的价值功效,对欧盟反垄断法的公私实施都极为重要,也因而引发了强烈的冲突。应否允许卡特尔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获取竞争执法机构掌握的宽大申请材料成为欧盟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两难问题。对此,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选择了不同的立场,前者对宽大申请材料给予绝对保护,后者则强调私人诉权的保障。EU第2014/104号指令延续了委员会的做法,但违反了欧盟法中的实效原则,应在坚持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同等重要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二者的冲突协调机制。
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沈某(男)、徐某(女)夫妇二人因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与长兄沈某一家发生纠纷,并于2002年2月24日仅被长兄等人殴打,致使沈某不省人事。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沈某、徐某认为公安派出所到现场处置没有履行现场处置义务.实属不作为。故此,以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于2002年4月19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沈某、徐某夫妇二人因为文盲,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委托沈某(系沈的胞兄)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与受委托人沈某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