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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新模式应找准服务切入点,并将预防与查办案件、社会服务等相结合,立足"早预防"和"出实招",切实提升预防效果,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纵深发展。

  • 标签: 职务犯罪 社会化 预防
  • 简介: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环境以及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来看,在我国建立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既是刑事审判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需要,它的建立既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刑事审判风险的发生,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或减少刑事审判引发次生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情况来看,一方面未有专门的刑事审判风险防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供依据,另一方面全国各地法院建立风险防控制度仍然处于风险事件应对阶段,未形成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重点在预防上)。实践中,针对刑事审判风险未做到事前的充分预防和评估,只是在上访、舆论等风险事件发生后采取被动的应对措施。因此,本文提出将刑事审判风险防控制度化,就刑事审判风险的等级、程序、责任予以规范,并就确定风险等级应当考虑的因素、原则作了充分的探讨。以期在源头上预防刑事审判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 标签: 刑事审判工作 风险事件 人民法院 防控机制 法院审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简介: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在本质上就是公法主体,即为维护公共利益,完成国家任务而存在的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主体,国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在于给予国家完成公共任务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和手段。对于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而言,关于国家和公共机构的立法设计应当坚持国家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共机构原则上非法人,例外情况下以特别法赋予其公法人格。

  • 标签: 国家法人化 特殊民事主体 公共机构法人化 行政法人化
  • 简介:美国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契约自由,联邦最高法院经由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将契约自由解释为一项宪法权利。在洛克纳时代,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实体性正当程序审查管制性经济立法,一度使契约自由呈现一种放任状态。新政因应经济社会变革的需求实施后,法院开始考虑劳动领域中弱势缔约方的劣势地位,对纠偏性经济立法开始持遵从态度,限制绝对契约自由的适用空间。

  • 标签: 契约自由 宪法权利 实体性正当程序
  • 简介:以“忠诚为民、依法监督、务实创新、公正清廉”为内容的“天津检察精神”是我市检察工作发展成熟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既是对过去全市检察工作的高度诠释和概括,也为今后我市检察工作更好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层面的规范指引和强大动力。“天津检察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和价值,必须深刻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从而推动我市检察工作今后五年全面上水平。

  • 标签: 检察 检察精神 价值内涵 贯彻实施
  • 简介:《民法总则》第8条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通则》所没有规定规范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代法治精神的体现,最主要表现在:第一,为了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不可能全部由强行法去完成,规定公序良俗就是为了强调: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

  • 标签: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法治精神 当代 杨立新 《民法通则》
  • 简介:“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 标签: 具体数额 量刑标准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 简介:<正>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教育法制建设以来,时至今日,已经逐步实现了教育管理模式由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过渡。然而,对比宏观层面教育立法的日趋完善,微观层面的学校立法却还显得尤为欠缺。在权利意识日益凸显的今天,训诫、叱责、罚站、警告、停学、开除等,这些备受争议、甚至可能带来危害性后果,却又是教育实践中避无可避、司空见惯的教育惩戒行为,在当今的教育立法中却仍然困滞于灰色领域,得不到明确规范。无论是为实现学生权利保护的诉求抑或是服务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

  • 标签: 教师惩戒权 教育立法 教育法制建设 学生权利 复合性 权利性质
  • 简介: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

  • 标签: 生态保护补偿 政府 补偿义务主体 受偿权利主体
  • 简介:中国陪审制度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和政治作用。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陪审的政治意味逐渐淡化,陪审制度本身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价值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然而也存在诸如缺乏具体法律规范、陪审员不能有效参与审判等许多弊端。陪审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显示,陪审员无论是在选任标准、参审方式还是具体审判情况都存在大量争议性问题,社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但是,陪审制度的存在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民主及司法公正。当下,陪审制度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如何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陪审之路,如何使陪审制度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如何重新定位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及基本功能和角色,是当前陪审制度的当务之急。,

  • 标签: 陪审制度 司法价值 制度运作
  • 简介:独立担保是因担保人的特别承诺而与被担保债权没有从属关系的一种担保。独立担保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立性,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规则,因此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在我国存在争议。《担保法》第5条第1款后段允许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性作排除约定,从而承认独立担保(包括独立物保和独立保证)的法律效力。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基于独立担保责任的严厉性,否定国内独立担保的效力。《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后段则明确排除了独立物保的存在可能,使独立保证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停留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所形成的"内外有别"的状态。但从属性并非担保制度的必然属性,且独立担保作为对担保理论从"保全型担保"向"投资型担保"转变的呼应,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

  • 标签: 独立担保 法律效力 从属性 独立性
  • 简介:高校学生在体育课教学中各项运动指标要求较高,而大学生体能训练又有着独特的一面,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身体素质,完善大学生运动生理、心理机能,才能更好地完成体育课教学任务。

  • 标签: 高校 大学生 身体素质 体能训练
  • 简介:加强师德建设既是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时代提出的必然要求,公安教育要真正担负起政治建警、科技强警的历史使命,应对公安高校教师的师德建设提出更高更新更严的高求。

  • 标签: 公安高校 公安教育 科技强警 必然要求 历史使命 政治
  • 简介:美国的高校问责制大致经历了由民主导向到绩效导向,再到市场导向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来看,高校问责制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干预高等院校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问责的形式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变化。正确理解美国高校问责制的内涵及其发展阶段,认识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所发生的变化,将会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 标签: 美国 高校问责制 绩效 分权
  • 简介:2015年7月,南昌大学在其已被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核准的《南昌大学章程》中,将其校名明确简称为"南大",与已被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南京大学的简称相同,从而引发南京大学的严重关切。而早在2001年南京大学就已申请注册了"南大"商标,并于2002年获准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就包含第41类教育类和第42类技术研究类。南昌大学在使用"南大"这一高校简称中会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

  • 标签: 南京大学 法律保护 研究类 服务类别 名称权 教育类
  • 简介:高校自主权保障是指为达到实现自主权的目的,运用公共力量对自主权进行的保护。鉴于长期以来自主权保障问题一直被忽视,围绕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建立自主权保障机制尤为必要。在立法层面,要在宪法中树立我国高校自主权保障的理念,并将其延伸到教育部门法中。在行政层面,要以法律规定为边界,以'全部法律'为标准,通过权力清单制度,确定政府权力与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将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目的作为政府'还权'的标准;要在高校章程的制定与核准过程中推进自主权的保障。在司法层面,要为高校自主权提供救济。

  • 标签: 高校自主权 法律保障 学术自由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宪法学课题.无论是从制宪权的内容还是从制宪权主体的角度出发,既有的宪法理论都没有能够妥当地说明这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需要从1949年“建国”的正当性原理当中去寻找.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为集中体现的建国行动,包含了一项以人民的名义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即未经人民正式选举产生的新政协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职权,目的是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够在不远的将来无拘束地自由出场,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宪法.这个原理可以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法.

  • 标签: 建国《共同纲领》政治协商会议 基本法
  • 简介:我们把依法执政的实现形式概括为“合法性执政”与“合理性执政”两个方面的内容,两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合法性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合理性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必要补充与理论完善。鉴于“合法性执政”不足以全面完成依法执政这一时代课题,仅仅“依现有的法律执政”是不够的,所以我们认为“合理执政”的提出是必要的。“依完善的法律与制度执法”、“依党规、党纪执政”、依宪法与法律的原则精神执政等都是合理执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合理执政”的现实表现与价值体现。“合理执政”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在依法执政中的转化,“合理执政”体现了“差别对待”与普通民众对党的合理期待等,无疑,“合理执政”将对我国政党法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 标签: 合理性执政 合法性执政 依法执政 缘起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