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主体之国家:理论、实践与批判——以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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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在本质上就是公法主体,即为维护公共利益,完成国家任务而存在的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主体,国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在于给予国家完成公共任务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和手段。对于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而言,关于国家和公共机构的立法设计应当坚持国家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公共机构原则上非法人,例外情况下以特别法赋予其公法人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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