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Q新浪网友小泥鳅:涉案贪官自杀就能一了百了吗?他犯过的罪,贪腐的钱怎么办?A如果是党员,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须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如果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案件的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简介:"大数据时代"被命名、追逐和普及的关键点,就在于它催生出一种与传统社会迥异的新型存在关系。正是在这一语境、元素、关系及结构的塑造下,传统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判断发生剧烈而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数据个体、数据社会、数据关系的综合"伦理反应"。所有这些伦理关系的变革无不最终落实到作为现代文明逻辑支点的"自我"身上,并通过"自我伦理"的方式展现开来。问题的最终反思路向在于,"自我伦理"的彻底迸发和积累,究竟具有一种怎样的现代属性,以及这种属性是否具备超越"大我"的伦理可能?我们认为:"自我伦理"更新的实践诉求和根本出路就在于,大数据开启了全球共建个体文明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相互贯通、彼此呼应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决定了相关伦理实践的个体化和共同体化的双重逻辑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