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而对因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则不应赔偿。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在立法及司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限定原则。
简介: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予以合同法上的救济是国际立法潮流所指.我国合同法对此规定不明,应通过对相关立法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和案件类型化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简介:摘要可预见性规则的着眼点在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至于订立合同以后是否能预见到在所不问。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可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市场交易,适当运用可预见性规则可在合理合法限度内尽可能的达到公平与正义的有效统一。
简介:2002年12月中旬,因一纸爱情契约引发的离奇官司在湖南省会同县法院降下了帷幕。历经数月讼战之后,周丽和唐君良这对昔日的情侣已形同路人。美丽的爱情契约未能缔造如花的爱情,留给人们的是一串令人深思、发人深省的思考……
简介:摘要在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的相关问题中,电费违约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手段。按照电费违约金收取政策和供用电双方所签定的《供用电合同》,电力企业不仅能够有效的向用电客户催收其应缴纳的电费,并能够在客户发生欠费等违约行为时按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从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尽管电费违约金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供电企业与司法部门对其尚未建立统一、准确的认识,在电费违约金的属性、比例等方面还存在着误解,甚至可能会为供电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简介:<正>三、理论在分析了当代世界三大法系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立法和司法差异及其历史成因以后,我们将进一步对这些彼此不同的违约金制度所赖以依存的价值基础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1、违约的道德评价
简介:要点提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数种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比例和额度.但违约责任一方面固然要承认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权利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而承认公法干预的合理性.对这种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和社会秩序。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先确定的违约责任,其与违约情形间存在对应或牵连关系,表现在司法上,应根据违约的具体情节,对交易主体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给予适当的平衡,使当事人确立的契约条款公平化。
简介:CISG、UPICC和PECL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的重要成果,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方面,三者作出详尽的规定,统一化程度较高,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实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具体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CISG、UPICC和PECL中有关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规定,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简介:摘要对于在侵权场合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现今无论在我国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无疑义。而对于受害人能否基于对方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在此问题上持肯定立场,认为基于违约受害人亦应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余地。
简介: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通说的辩驳可以揭示,违约责任精神损害不适用赔偿的种种理由难以令人信服,不足以构成否定赔偿的法理依据。因此,立法上可以确立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同时,为了克服理论障碍,将可能产生的负作用降到最低,需要进行严格而审慎的适用该赔偿的制度设计。
简介: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复杂性,让该类案件的处理面临诸多困难。竞合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所具有的多重违法性和两种责任制度的差异性为主。当事人在请求权的选择时常常陷入难以抉择的境地,需要从不同角度对有关因素进行慎重考虑,虽然法律对此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为了问题能够达到更好的处理,法院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责任竞合时适用的规则进行合理有效的限制,以期对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解决产生良好的效果。
简介:笔者有意在辨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在流浪者身份不明的前提下,从理论上探讨死亡赔偿金的赔付问题,希冀能为实务中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一些思路。
简介:问题:某公司在足额缴纳出让金但并未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申请土地登记手续,登记机关认为其不符合登记条件,公司称滞纳金数额过高,且《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登记机关认为应当适用违约金规则。请问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土地登记时是否应当缴纳逾期支付产生的价款?该价款是否有上限?
简介:案情简介张某2014年4月21日入职某贸易公司.双方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保密责任协议书.约定员工离职后三年内不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贸易公司同类的服务经营业务等竞业限制的条款。协议书中约定员工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无条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简介:违约金作为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一种重要违约责任形式,对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促进商品交易有着重要的作用。违约金责任成立的条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约金约定的有效性和违约行为的存在是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但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违约金的性质为惩罚性的情况下,承担违约金责任还需要有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要件。我国违约金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体系。
简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租赁越来越普遍,由此引起的租赁合同违约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有的纠纷双方协调不了就会诉诸司法,请求人民法院裁决。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怎样判定的呢?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
简介: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某违约承担250万元违约金案,引发了人们对劳动合同中适用违约金责任问题的关注。我国的《劳动法》修订和《劳动合同法》立法应正视违约金条款被大量使用的现实,允许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条款应加以限制的适用,并应从法律上加以规制。
简介:违约金的性质直接关系到违约金请求权的提起、违约金数额的支持程度,以至于对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因而要保证违约金的适用就必须要确定违约金的性质。惩罚性违约金最能体现违约金担保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其适用实际比较混乱,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鼓励合同当事方诚信履行义务,必须要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整。
简介:当下立法在旅游者权利救济上存在不足。惩罚性违约金担保债务履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决定了旅游合同惩罚性违约金设定的必要性。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应限于特定情形,以旅游经营者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并与损害赔偿相脱离。在适用上应体现形式的纯粹性、内容的确定性、变更的限定性和与其他规则的协调性。
简介: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民商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赔偿制度,并围绕主论点展开,以明确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我们分析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认定的流程,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研究发现,合同违约责任认定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存在差异,且赔偿制度也因合同性质而异。我们还考察了合同违约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司法解释的不一致性和判决的不确定性。最后,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改进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赔偿制度,促进商业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
违约责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之研究
签约妻子状告丈夫:赔我爱情违约金
关于电费违约金约定的法律实务浅析
惩罚性违约金的比较研究(下)
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的法律适用
国际法律文本中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试论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问题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之通说辩驳与适用设计
损害赔偿中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与选择
近亲属不明时死亡赔偿金的赔付问题——以高淳县民政局为死亡流浪者索赔案为例
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有上限
违约金10万元能得到支持吗
论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房屋租赁违约金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适用违约金责任问题的思考
浅谈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及适用
论旅游合同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
民商法中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与赔偿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