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作为评价和衡量精神卫生服务系统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精神卫生疾病的治疗和精神卫生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从精神卫生可及性的研究框架出发,认为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可以从经济可及性和地理可及性两个方面出发进行评价。其中,经济可及性主要包含精神卫生服务费用、医疗保险覆盖比例、自付比例、精神卫生服务负担的费用四个方面。其测评指标可以用“家庭平均月收入、医疗保险购买类型、精神病医院的治疗费用、治疗疾病的费用对家庭经济的影响”四个指标进行测评。地理可及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达到医疗机构的时间和到达医疗机构的距离。其测评指标可以通过“最近医疗机构、最近医疗机构距离、最近医疗机构时间、精神病医院距离、精神病医院时间”进行测评。
简介:不少人担心,缺乏诚信,信用不佳,这种社会状况下开展仲裁,仲裁员的行为和裁决的质量缺乏保障,难以实现仲裁的公平和公正。机构仲裁便于监管和控制,既便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控,也便于国家以种种手段和渠道对机构实施监管并间接监控仲裁员(至少在中国如此,因为仲裁机构基本上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撑下由政府部门设置和主管的),中国的机构仲裁的现状尚且并不令人满意,存在诸多不良表现。当然,突出的表现和问题是一些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案甚至严重违法招致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中增设枉法仲裁罪即是对这种现象和担心的反映,也是试图应对这种现状和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努力。此时此地,讨论没有机构监管的、国家监管显然较弱的临时仲裁,实为奢望。一旦开展临时仲裁,问题必将更为严重和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