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算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一直存在着地位缺失、对预算草案、调整和决算监督不力的缺陷。为此,从实体而言,预算法律制度必须在主体、分项审批的责任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在程序上,重在审查时间上进行修改,从而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预算法律制度。
简介: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给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正处在逐步完善的阶段,权力机关要真正行使好对计划、预算的监督职能,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最近,我们对我省部分市县开展计划、预算监督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结合调查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计划、预算监督的有关问题作了探讨。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计划、预算监督的现状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把对计划、预算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不断改进审查方法、提高审查质量和强化执行监督等方面,作了努力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较好地履行了对计划、预算的审查批准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和部分变更决定权。
简介:《监察法(草案)》规定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公职人员监督、调查及必置的职能,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强制性炎分措施,引发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否应当修改宪法及被调查对象宪法权利保障问题的争议。本文从宪法学及国家学说的角度,论证设立新的国家机关宪法授权的方式:探讨草案中对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新的立法授权,还是对原有监察制度的职权整合和相关法律修改。如果是新的立法授权,只需要废除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能达到法制的统一性,而不存在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则应当遵守修改法律的立法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