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务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的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从而使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更加公正、合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中大都规定了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上以行政效率优先的行政法原则,确立了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则。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听证制度建立较晚,直到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该项法律制度建立几年来,由于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的法律意识较弱,在遇到行政处罚时,要求举行听证的较少,从而使该项法律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公民和法人组织的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在对待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为将会逐渐增多,为举行听证会有一个较为规范的程序内容,现就如何搞好税务听证工作谈点看法。
简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刑法》规定不属于偷税,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解释,属于偷税。鉴于该种行为不在少数,我们有必要对此定性问题进行探讨。探讨中对扣缴义务人的部分进行了省略,但道理相同。一、争议的引起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道:“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正式把不申报作为偷税手段认定;同年底出台的《税收征管法》在第四十条也把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确定为偷税。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