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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如若将有组织犯罪视为上位概念,有组织犯罪研究就不应被降格为其下位概念所对应的诸如犯罪集团犯罪研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等。而要想在"规范建设"和"政策建设"上作出贡献,则有组织犯罪研究在犯罪学中的起点定位便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得有组织犯罪研究显见成效,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交叉方法的深入运用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这些学科方法完全可以是"多分支"的并用或交错运用,并且应关注这些学科的最新发展及其理论成果。对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领会,将使得有组织犯罪研究获得强劲的"精神指引"和"目标召唤"。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或许将是有组织犯罪研究成果的最高体现。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犯罪学 刑事一体化 刑事政策
  • 简介:类型是介于抽象概念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法类型。立法者通过价值设定、法益评价辅以技术考量,使类型观不同程度地融入海峡两岸的刑事立法,通过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设置、要素关联、类型谱系,最终形成类型体系。但"类型化"作为一种新型思维方式,并未引起大陆刑法学界的应有关注。从立法技术、罪名设置、类型谱系方面对两岸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为完善中国大陆刑法体系提供正当进路。

  • 标签: 类型思维 概念思维 海峡两岸 刑事立法
  • 简介: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因此,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抽象并非一无是处,另一方面,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

  • 标签: 法学方法论 法律思维 个别正义 取舍 理想类型 参照
  • 简介:<正>一、"类型"作为独立的讨论客体在今日的科学研究中,类型方法得到了相当的重视。从最初的生物学与医学(特别是精神病学),到当今之心理学(特别是人格心理学)与模型论,"类型"几乎在所有自然科学的领域,都获得了渗透式的发展。不仅如此,在人文社会科学的领域,如历史学、语言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也不约而同地表现出对类型思维的极度倚重。这其中,最可注意者,乃是MaxWeber首倡的"理想类型"之方法。

  • 标签: 吴从周 法学方法 模型论 行为论 人格心理学 生活事实
  • 简介:<正>自由心证制度应当是目前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研究中最炙手可热的问题之一,并且对自由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和成果。这就是在平衡调动裁判者认识能动性、促进案件事实发现和抑制裁判者的随意性、实现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方面,自由心证制度是目前为止最好的证据评价制度,因此也为

  • 标签: 自由心证 证据法 裁判者 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评价 证明力
  • 简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 标签: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抽象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宪法诉愿
  • 简介: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为要物合同,这是为了迂回地解决无名合同的拘束力问题。但该理论随后即被抛弃了。现在一些学者认为要物合同的范畴还包括那些“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成立的类型的主张,既没有罗马法的根基,也没有其他更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任何可以想见的现实依据,应彻底抛弃。我国民事立法应对要物合同的类型及其界定遵循罗马法传统,以交付物为其本质要素,不扩大要物合同的类型

  • 标签: 要物合同 无名合同 罗马法 类型演进
  • 简介:我国刑法学从形式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德日刑法学从实质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目的犯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类型思维的产物。根据类型的层次性,可以将非法定目的犯分为真正和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这种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目的犯主观要素及目的犯法律适用的理解。

  • 标签: 类型 真正非法定目的犯 主观要素 法律适用
  • 简介:类型诈骗罪与传统型诈骗罪的区别是理论上、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两类诈骗罪具有诈骗犯罪的共性,同时各有其内在特征。论文着重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主体方面和定罪处罚方式三个方面对它们进行了比较研究。

  • 标签: 刑法 诈骗罪 比较研究 犯罪类型 犯罪主体
  • 简介:从研究立场上可以把当下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分为民法政策学、民法技术学及民法文化学。不同的立场决定了民法研究者采取不同的论证进路。随着中国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中国民法学的主导知识类型将会从民法政策学转向民法技术学。民法文化学作为一种对纯粹知识的追求,在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中不会成为主要的知识类型

  • 标签: 知识类型 民法政策学 民法技术学 民法文化学
  • 简介:法律实践需要相应的法学方法与之相配。类型思维是现代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之间关系的一个特别概说,并在民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类型思维包含着法律证成、法律证实、法律可变、法律可用等多方面的实践因子。在法律推理、法律补充、法律平衡、立法等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地利用。在民法中,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概念、民法原则、民法规则等,在极大的程度上都是类型思维的产物,而且都以类型罗列的方式而存在。

  • 标签: 类型思维 法律实践 民法
  • 简介:德国法规审查标准在以比例原则为基准的基础上不断走向类型化,现已形成了三层次的审查标准体系。学说和实务均对审查标准类型化的正当性予以法理阐述,并形成了实体法和功能法为主体的解释模式。通过对这些学说和实务观点的梳理和反思,可以发现德国法规审查标准之类型化既具有某种确定性,同时也具有某种流动性。德国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体系对我国法规审查标准之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德国 基本权利限制 法规审查 类型化 法理
  • 简介:互联网运营商在特定互联网广告中的行为模式不同,由此承担不同责任。提供完整广告发布服务的运营商属于广告发布者,应承担与传统广告发布者相同的责任。为他人广告发布提供一般储存、传输服务的运营商只承担接到通知后停止侵权的责任。提供广告链接发布服务的运营商一般应当承担所链接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优先赔偿责任和特定类型广告中的连带责任,但应责任情形应有限制。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属于提供广告链接发布的服务。运营商的民事责任不具最终性,认定中应考虑广告呈现界面与消费感知,而非仅以其是否实质存储和控制广告为据。

  • 标签: 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运营商 广告发布者 连带责任
  • 简介:当代中国往往以西方近代启蒙运动开创的现代性法治为法治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则传统中国就不可能有法治。然而法治是个颇具地方性的知识系统,在传统中国存在着多种法治类型,这是一种法治类型学的立场。法家作为一种法治类型具有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此种法治类型具有功利主义和权力主义的文化特质,同时也并非完全不关心道德,即便其重刑主义本身也具有明确的道德指向。贺麟对法家法治类型的批评具有普遍性,然而法家还是以其鲜明的理论特色对传统中国法治构成了强大的形塑力。即便是今天依然能够在法治运行中感受到法家因素的影响,诸如现代法治运行中的功利化趋向、权力化和行政化特质,以及法条主义的流行在某种意义上都与法家的传统相关。

  • 标签: 法家 法治类型 法家元素
  • 简介:2013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替被害人马某某缴纳税款过程中.以伪造的完税凭证冒充真实的完税凭证.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6600元。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其家中(固定住所)。201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标签: 监视居住 裁定书 判决书 完税凭证 公安机关 被告人
  • 简介:建立可操作的规避执行行为识别机制是目前突破执行规避、破解执行僵局的首要任务。类型化模式是分析建立规避执行行为识别机制的有效路径,规避执行可以分为主体规避、财产规避、滥用法定程序规避、其他规避等四种类型。在类型化模式的基础上分别梳理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和适用程序,并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是破解规避执行行为的理想方式。

  • 标签: 规避执行 类型化模式 立体规避 识别机制
  • 简介:本文以耶鲁大学、密歇根大学、纽约州立大学这三所不同性质的大学为例,对其与大学章程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辨析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对国外大学章程的学术讨论应该区分设立文件和组织文件,并需要结合大学的性质及其法律文件的内容和体系进行具体研究。

  • 标签: 章程 大学治理 教育法 美国大学
  • 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 标签: 庭审实质化 案件类型 案件审级 关键环节
  • 简介:<正>一、预备犯处罚范围问题的提出(一)从423个案例看预备犯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确定了普遍处罚预备犯的原则,意味着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在理论上是可罚的。但是由于特定的犯罪如过失犯等并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则另当别论了。刑法学者们从理论出发抛开其认为的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

  • 标签: 处罚范围 法益 刑法分则 犯罪预备 刑法总则 实行行为
  • 简介: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模式选取的意见观点不一,阻滞了改革的深化推进。经对S省A市五个县区法院的实证考察发现,现行审执配置模式下,“重审轻执”观念盛行,审执工作质效欠佳,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司法满意度偏低。回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审执权力配置的改革实践,均未能有效破除执行难和执行乱难题。借鉴域外审执配置经验,提出审判权与执行权实质分离的改革模式,并从权力属性差异、审执质效提升、人力资源优化、司法公信树立、司法廉洁保障等多个角度作应然性论证。

  • 标签: 审判权 执行权 实质分离 路径选择 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