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简介:国际社会虽然使用"联合国制裁"的措词来表述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却因为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对其法律制裁的特性深表怀疑,这种怀疑无疑将严重影响联合国制裁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按照法律制裁的基本标准来判断,联合国制裁不失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裁机制,虽然与国内法律制裁机制相比较,它具有许多缺陷:制裁领域的残缺性;制裁对象的局限性;制裁环节的分权性.但这些缺陷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其作为法律制裁的本质特性.认识到联合国制裁的这一特性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将为联合国制裁系统最终通过改革而发展成为一种更加全面、完善的法律制裁机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简介:[基本案情]2005年9月2日,王某到一停车场用自制的工具窃得他人停放于该处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随即驾车离开现场。王某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附近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马某、张某发现,马、张二人遂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进行追捕。王某无奈,弃车逃跑。当马某、张某追回赃车后,张某先行离开,马某则发动车辆准备返回。此时,王某又返回弃车现场,对马某猛踢一脚,致使其连人带车摔倒。之后,王某准备再次发动车辆驾车逃离现场,因该车无法发动,王某只好又一次弃车逃跑。后王某被民警抓获。
简介:甲、乙二人系朋友,一日甲借乙的新车(价值890元)去某处参加自学考试。报名完毕,甲将他人的一辆新车(与己的车相似)当成是所借之丰,用钥匙开锁时没能打开反而因用力过猛把钥匙拧断在锁内。甲因对己的车不太熟悉,就一直认为这辆车就是所借之车,遂把车子搬到附近的修车处,让修车人把锁撬掉又换了新锁后返回。甲还车时经乙辨认不是自己的车子,乙和甲随即返回某处把自己的原车取回,甲先推回的那辆车二人则据为己有。对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理由是:甲把他人之丰误认为是自己所借之车,这是甲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当甲返回还车时发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