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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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允许各个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观方面允许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实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则共犯整体既遂”的原则.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0年6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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