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现代宪政文明造端于英格兰。英格兰何以能率先觇知宪政的密码,走出一条崭新的治国之路?借由比较法的视野,可以发现在西欧中世纪国王被视为贵族中的一员,国王须遵守封建习惯的观念广为流传,英格兰同样受此观念的深刻影响,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传统的支撑。与其他诸国不同的是,英格兰王权与贵族势力在中世纪长期保持均势,使得国王无力实施君主专制统治,在征税等问题上不得不与贵族妥协,明确划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分界,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现实的政治土壤。与此同时,“教皇革命”及“双剑论”的神学教义,以及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二元对立统一”,为国王须遵守法律提供了神学的理据。在权力多元的政治格局中,以限制王权为目的的“王在法下”的理念逐渐生成,并最终成为了现代宪政理念的源头。
简介:从犯罪圈变化的角度看,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问题导向、以刑法功能的积极发挥为基本价值指引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立法理念。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呈降低趋势、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突出是刑法功能积极发挥的具体体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主要问题导向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与我国当前社会状况相适应,但应当尊重我国二元体制存在的现实,保持适度。理念更新与体系性配套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在价值上能否得到认同、效果上可否达到预期的关键。对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突出应给予肯定评价,但必须使其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简介:邓正来教授一直关注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的重建问题,刊载于本刊2005年第1—4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近18万字的长文对中国法学1978年至2004年这一时代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为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朱振、资琳、周红阳、李强、邹益民、邹立君、刘小平、蔡宏伟、陈纺和张琪)邀请邓正来先生就这篇长文的写作缘起、理论资源、哲学立场以及文章开放出来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一次纯学术的访谈。这次访谈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求邓正来先生对这篇长文的内容进行重复性的解释——尽管适当的解释和澄清也是必要的,而是旨在通过对论文写作之诸多知识支援和理论问题的追问而达到从整体上对该论文的思路以及开放出来的理论问题进行把握,进而促使读者对该论文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思考。
简介:1998年6月4日晚,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对河南省安阳市的一例遗弃老人案(以下称“遗弃案”)作了报道和讨论。案情大致如下:一位老年妇女有三个孩子,三个孩子皆已成家,但均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最初该妇女住在三儿子家,但后来三儿子及儿媳不同意母亲一直住在自己家里,就要求她在三个儿子家里轮流居住。当这位老年妇女搬至大儿子的家里时,大儿子不准她住在房中而令其住在房屋旁边的过道中。这位老人迫于无奈,只好搬到了村中的一个庙中居住,后终因不堪儿子们的虐待自杀。死者的弟弟向法院起诉控告了三个不孝顺的孩子,安阳市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三被告的刑事责任。在评论此案时,新闻工作者倒行地以“法律意识淡漠与法制
简介: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是一种以“自由放任”为表征的消极法律理念,是早期经济危机发生的法律理念根源。新自由主义法律理念是一种以“国家干预”为表征的积极的法律理念,在它的指引下,通过以法律调整为核心的“罗斯福新政”得以基本确立,从而在克服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与古典自由主义法律理念具有同质性,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与新自由主义法律理念的斗争中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以“限制干预、保障自由”为表征的中庸法律理念。在其引导下,从法律上逐渐弱化甚至抛弃了国家干预,从而导致了包括目前世界经济危机在内的一波又一波的当代经济危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模式,秉持一种以“国家参与”为表征的与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迥异的法律理念。为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需要构建一种以“共同利益与共同自由”为表征,以世界整体为单位、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全新的法律理念——整体主义法律理念。
简介:上世纪末以来,法国民法学者一方面强调现代财产法应当关注人们创造财物之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也警示现代财产法应当符合人类社会长期有序发展的基本规律——生态规律,并预示了智慧财产法将会是欧洲财产法制度的核心。这一理念的核心价值在于财产法应当成为人们竞相创造个人财产与社会财富的策动力,这便意味着人们应当通过财产法的制度创新来同时实现两个制度目标:一是调动人的创造积极性以增加财产总量;二是建立公平公正机制以科学合理地分配财产权益。这一立法理念将深刻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制度的科学性,也就是说智力成果财产法制度将是世界各国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个重点关注的立法领域,职务发明专利制度的完善将是这一立法领域的核心,因为它直接关乎人们创造财物尤其是开发智力财产之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而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确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简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但是,由于我国现存的一些传统观念、价值理念:如“官本位观念”、“草民意识”、“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重辩证轻形而上”、“重变通轻固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使国民们仍深陷于人治意识的泥潭,法律的权威无以确立,依法治国的进程不能深入。因此,本文试图剖析以上传统价值理念对依法治国的负面影响,呼吁重构价值理念,树立法律的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一 清除封建的官本位思想,增强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