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有了一定的补充与完善,但笔者认为,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的修改仍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预示着关于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的新问题的出现。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需要改革、完善之处作些新思考,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自身实行监督依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质职能。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中分立出来,成为人民检察院独立的重要职能。笔者认为,依据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人民检察院的公
简介: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定罪判决并未涉及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不是判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能否成立,而完全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判决被告人的罪名,这样一来,就可能会产生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检察院起诉的抢夺罪,而法院最后判决的却是抢劫罪,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形。笔者认为,法院以前的这种做法,与原刑事诉讼法并无矛盾。但是我国对原刑事诉讼法进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简介:在我国,人民法庭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在成立之初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很多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庭工作也面临着困境.集中表现在纠纷的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出现了矛盾和背离,“两便”原则并未带来预期效果,人民法庭的特殊功能难以发挥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隐寓着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根据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司法实际,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特殊功能,寻求纠纷解决与通过法律达到规则之治之间的统一,应适时改变人民法庭的传统角色定位,将其从完全的司法性质改造成弱司法性质的简易纠纷处理机构,并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