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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放火一案中,对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又未出示传唤通知书,仅是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不是主动、直接投案,不能认定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把徐某带至公安机关讯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讯问,不符合讯问的程序要件。因此,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 标签: 被告人 自首 行为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强制措施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的“以自首论”,即指余罪自首,理论上也称为准自首。对于余罪自首的“其他罪行”的理解,学界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中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的罪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名,还是异种罪名,都应成立余罪自首

  • 标签: 余罪自首 罪行 “以自首论” 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 现行刑法
  • 简介: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07年1月,王某因贩卖光盘被查获,并被当场起获各类光盘4480张,经鉴定均系非法出版物。因王某怀孕,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同年3月,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检察机关因联系不到王某,

  • 标签: 自首 否认 行为 2007年 非法出版物 诉讼过程
  • 简介:单位能否作为自首主体,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如何认定单位自首,刑法理论界对此研究也不多。单位自首自首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法定成立条件同样应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单位犯罪是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因此,认定单位自首也要体现一体化的特征。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一般可导致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 标签: 单位自首 认定 货物 走私 公司 纺织
  • 简介:【裁判要旨】侦查人员通过锁定网络IP地址后找到被告人进行调查,被告人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尽管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典型性,但正是由于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才在其本人和犯罪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的关联性,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 标签: IP地址 锁定 网络 行为人 自首 如实供述
  • 简介:自首与立功是中国刑罚裁量申两项从宽处罚制度。就自守而言,父母诱子归案在实质上符合构成自守的关键之点,应当视此种情形为自动投案。就立功而言,将举报人的亲历性、举报材料来源的合法性规定为必备要件,属于法定条件之外的附加判断条件,既于理不合,又于法无据。正确理解法律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以及立法技术,是执法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 标签: 自守与立功 投案方式 立功条件 法治精神
  • 简介:有效辩护的保障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多主体、多维度的问题。文章从被追诉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绝望的被追诉人及律师、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辩护资源获得中的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等方面,分析有效辩护中多方博弈中的利益异化。基于有效辩护的实现并不可能有标准的样本抑或规范,即使有在实现过程当中也非可以一蹴而就等因素考虑,有效辩护实现的个别进路——现今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为:个别问题个别解决,并最终通过多个个别进路的累加,实现有效辩护的终极目标。此外,从公权力机关保障角度,有效辩护是国家义务;从辩护人的努力角度,应摒弃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从被追诉人觉醒角度,则应谨慎选择辩护人。

  • 标签: 有效辩护 失范 进路
  • 简介:案情介绍:2005年3月31日22时许,苏某某、熊某某、周某三男子到被告人明某经营的“红尘美容厅”,要求明某介绍卖淫女进行嫖宿,明同意后双方议定一人“包夜”给嫖资人民币200元,明从每位卖淫女的“包夜”费200元中抽取50元介绍费。后被告人明某当即收取苏某某给付的三人嫖宿费600元,并将“红尘美容厅”的卖淫女李某、沈某(化名刘丹)、李某介绍给了苏某某等三人。随后苏某某等三人将李某、沈某、李某带到“金凤山大酒店”207房间内“包夜”嫖宿。当晚经群众举报,苏某某等6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 标签: 犯罪嫌疑人 以自首论 公安机关 消息 卖淫女 案情介绍
  • 简介: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事自首制度的重大修改,确认了别言余罪构成自首。但实践中对条文中“其他罪行”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标签: 罪行 特殊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 供述 立功 刑事
  • 简介:在我国大幅度减少死刑适用的新形势下,恰当处理死刑问题,全面反映立法意志、社会心态和司法公平正义,是对法院和法官一大考验。如果偏执一端,将会引发社会舆论质疑、不信任和监督而担险。在减少死刑适用的过程中,除在立法上努力减少死刑罪名之外,在司法中正确发挥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调节作用,也是重要一环。要克服此其中的偏执或左右摇摆现象,公平正义地准确司法,使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性人权观念深入人心,重在引导公众树立法治生活信仰和情结。既预防人性衰退作恶犯罪,又逐步形成宽恕和改造死刑犯的社会心态和气氛,才有望攀上"废死"之高峰,为法治、人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 标签: 死刑执行 自首立功 公众监督 宽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