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放火一案中,对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又未出示传唤通知书,仅是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不是主动、直接投案,不能认定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把徐某带至公安机关讯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讯问,不符合讯问的程序要件。因此,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简介:有效辩护的保障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多主体、多维度的问题。文章从被追诉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绝望的被追诉人及律师、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辩护资源获得中的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等方面,分析有效辩护中多方博弈中的利益异化。基于有效辩护的实现并不可能有标准的样本抑或规范,即使有在实现过程当中也非可以一蹴而就等因素考虑,有效辩护实现的个别进路——现今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为:个别问题个别解决,并最终通过多个个别进路的累加,实现有效辩护的终极目标。此外,从公权力机关保障角度,有效辩护是国家义务;从辩护人的努力角度,应摒弃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从被追诉人觉醒角度,则应谨慎选择辩护人。
简介:在我国大幅度减少死刑适用的新形势下,恰当处理死刑问题,全面反映立法意志、社会心态和司法公平正义,是对法院和法官一大考验。如果偏执一端,将会引发社会舆论质疑、不信任和监督而担险。在减少死刑适用的过程中,除在立法上努力减少死刑罪名之外,在司法中正确发挥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调节作用,也是重要一环。要克服此其中的偏执或左右摇摆现象,公平正义地准确司法,使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性人权观念深入人心,重在引导公众树立法治生活信仰和情结。既预防人性衰退作恶犯罪,又逐步形成宽恕和改造死刑犯的社会心态和气氛,才有望攀上"废死"之高峰,为法治、人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