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联合国上述公约中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一贯政策是否冲突,联合国公约和各国的法律都没有允许或鼓励嫌疑人或被告人作虚假陈述的条款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通知将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列为法院自诉案件范围。我们认为,对本罪管辖权的此种划分是不妥当的,它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本罪的打击不力,从而使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多。首先,我们来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只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没有这种义务的人一般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执行而故意扩绝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
简介:葛兰西(A.Gramsci)主张统治阶级支配被统治阶级并非只凭靠政治与经济的优势,更需要取得知识与道德的领导权,有机知识分子将他们的价值观转化为社会主流文化,以使被统治者心悦诚服地接受领导。此种文化霸权理论揭露文化的政治功能,进而在文化研究领域中形成葛兰西学派,诸如霍尔(S.Hall)建立的CCCS之抗拒理论以及欧歌布(J.Ogbu)的天花板理论等。这些论点共同陈述劳工阶级青少年藉由抗拒行为以维护自身的阶级认同、生存意义与发展空间。虽然,此种取向提供文化研究的一种独特视角,并逐渐成为新的研究范式。然而,其结构取向存在预设立场的缺失。社会阶级结构在当前社会日益复杂,阶级界线日趋模糊,消费文化更强化此种模糊性,因而阶级取向的抗拒理论难以契合动态发展的社会结构,至少被消费文化大幅遮蔽。再者,也忽视正向功能的探索,报酬体系是社会进步所需的价值观,若未能结合此种社会脉动,将陷落于结构化冲突的意识形态枷锁中,致使停留于解读抗拒与社会结构的关联性,这无助于劳工阶级青少年透过教育途径向上流动,致使陷落于结构再生产的阶级宿命。
简介:高校作为封闭场域为规训技术的运用提供了空间.规训技术的有效运用得益于行政权力的天然权威,与压迫的、通过暴力和肉体惩罚实现的前现代权力迥异,高校行政权力规训技术的运用是非压迫的、温和持续的、毛细血管状的,具有生产性、网络化、隐匿性的特征.它使用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等技术手段,从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强化对教师身体的控制.以学术沙龙的举办为案例,教师表现出批判、调整或投机3种抗拒形态,致使政策目标难以达成,治理实效性低下.为避免规训技术的滥用,行政部门应当顾及学术组织的松教连接特性,不宜推行整齐划一的政策目标,必须科学地划定权力之间的边界,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应分别采用参与型、协商型和监督型的共同治理方式,做好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