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基本制度,其包括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等在内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应采取赔偿权利主体依法授权索赔主体的模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的认定,应摒弃违法要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改革应该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应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多元救济方式,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立法。
简介:我国刑法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自然法益表现为自然的自洁性利益,其以自然的“自我代谢能力”为判断标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排放、倾倒行为的语义封闭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若发生于企业外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若发生于企业内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简介:黄岩岛也称“民主礁”,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其历史可追溯到元朝初期。黄岩岛的地缘战略地位非常重要:第一.它是我国在南海东北部唯一出露海上的岛礁,是南海东北部的门户要塞;第二,它是我国在半封闭型的亚太边缘海域与世界大洋海运交往的枢纽控制点;第三,它扼守着台湾海峡南端以及由太平洋进入南海之通道;第四,它还是自我国西沙群岛驶向菲律宾吕宋岛,从我国南沙群岛通向台湾岛。以及出巴士海峡驶向太平洋的中途岛。此外,黄岩岛海域开发价值巨大,发展前景广阔,不仅海洋生物、新能源与矿产资源丰富,而且还是我国南海与东海渔民捕捞作业的传统基地,自古以来即为我国先民开发经营,世代传承至今。我们不仅要把这一“祖产”看护好,更要把它持续经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