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主义者主张有力的平等主义分配规范(egalitariandistributivenorms)应只适用于共有国家的公民。鉴于民族主义为该主张辩护的努力通常诉诸公民因共同的民族认同感(nationalidentity)而应承担的'关联义务'(associativeduties),文中我认为通过同族关联义务不能成功论证国家主义论题。首先,本文介绍了一套可信的关联义务理论。接着,本文论证了关联理论虽然能解释民族共同体(nationalcommunity)成员应该遵守平等主义规范的原因,但并不能说明公民为何首先有义务成为民族共同体成员或继续维持这一身份。公民行使拒绝成为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权利的可能性会削弱国家强制公民遵守平等主义分配规范的正当性权力,并最终削弱国家主义主张。
简介: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情况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在这种物权变动中,交付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对物权变动本身没有影响,只是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另外,从我国物权法现有的一物一权、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出发,明确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等制度的界限后,可以发现我国法不承认多个所有权同时存在,而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登记也不能产生让后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样,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只能停留在在先权利人处。如此,在解释对抗时,可将对抗理解为是在诉讼层面发挥作用的制度,是一种诉讼中的抗辩权,是第二买受人在面对第一买受人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的体系下,登记对抗制度的解释很难做到逻辑上的完全周延,相对而言,构建为抗辩权的副作用较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登记对抗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会被进一步限制。
简介:违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法则)侵权形态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侵权类型,它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基础和法理基础。"知情同意"法则的独特性有二:(1)以保护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或自主权为最高宗旨;(2)不需要很多的医学判断和专业知识的介入。医疗过失侵权法,作为一种专家责任法,具有一种潜在的保护医疗行业、尊重医学判断的本能和机制。它适用于主要依靠专业技能和专业判断的传统诊断治疗领域有道理,但在以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为核心的知情同意领域有些勉强。知情同意法则以患者的需求和权利为依归,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再具有强大的统治力。在需要医学专业判断的传统的诊断和治疗领域,法律可以表现对医学行业的极大尊重,因此在过失认定上,建立以医疗行业为依归的认定标准尚有道理,但是在知情同意领域,建立以患者为取向的注意标准更有说服力。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律也向患者权利保护作了倾斜,而对因果关系作了弹性适用。应当区分医师的疗法实施义务与说明义务。两种义务所服务的目的和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并不一致。
简介:<正>引言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危险较低的伤害行为,这种伤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人死亡,但由于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如某种疾病),危害行为导致疾病发作,二者共同作用下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伤害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考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归责理论实用性的试金石。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同时存在的条件,并且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合,引发最终的死亡结果。行为人加害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这
简介:法国民法中的准用益权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益权,用益权人对用益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益权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益权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益物权,包括法定的准用益权和协定的准用益权。设立法定准用益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用益权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益权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益权制度不仅对用益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益权制度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益权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益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益权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