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的探讨可以围绕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阐释而展开。基本犯罪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独特的构成要件要素。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的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简介: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因此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构成方面的异同,能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简介:结果加重犯有四种组合模式,其中只有“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故意”的模式具有探讨未遂问题的必要。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两个基础是其犯罪构成的独立性与重结果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其未遂形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发生而加重结果没有发生的,另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发生而发生了加重结果。
简介:一、引言所谓结果加重犯之共同正犯,概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共同实施作为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结果的场合,全体参与人就成为该重结果的共同正犯。诸如,甲、乙二人共谋抢劫丙之财物。由甲施以暴力压制丙之反抗,由乙取得丙之财物,丙却因甲之暴力行为而死亡。在此。如若承认结果加重犯之共同正犯,则甲、乙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之共同正犯;反之,则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而乙仅得成立抢劫罪,即就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甲、乙并不成立共同正犯。
简介:<正>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未预期的法定严重结果,而依法对行为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一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结果加重犯所下的定义必须与该国的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规定相吻合。由于各国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刑法学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义也有其不同的理
简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文的解释,学者各说纷纭,而在笔者收集了80个“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样本案例,深入实证考察,发现审判实践中不仅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定罪和量刑,都有很大的出入,并且在面对非法拘禁致使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况,在量刑上有很大浮动,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一情形,有必要将这一类型案件进行厘清。
简介: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既遂的研究涉及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结果加重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二是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在第一个问题上,学界有“全面否定说”与“区别否定说”的对立;在第二个问题上,则有“加重结果发生说”与“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的对峙。实际上,“全面否定说”、“区别否定说”均应予以批判。“严重结果发生说”值得商榷。“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则是合理可行的,应予倡导。
简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基本犯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加重结果的客体与基本犯的客体可以不同;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应结合刑法条文具体认定;认定必须依据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简介:按照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般认为,因果关系属于刑法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同样,因果关系也应当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之一.但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存在范围及其认定原则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是解决结果加重犯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必要条件之一.
简介: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统一作用,从法益的侵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相对的双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简介:行为加重犯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文章通过对加重犯基本构成及加重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所有的加重因素都可以被称为'情节'.情节加重犯的概念要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在广义的情节加重犯中应当剥离出行为加重犯,成为独立的加重犯形式,并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狭义的情节加重犯一起形成加重犯完整的理论体系.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很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作为最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将其作为实质的一罪,移植于大陆法系的结果加重犯实际上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最大范围的扩大适用。考察大陆法系中出现的结果加重犯,会发现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很大程度上是国民集体报复心理的体现,当然除了立法理念外,立法技术的落后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坚持结果加重犯'故意+过失'的唯一结构类型,并重新定位我国的结果加重犯,不仅能起到限缩结果加重犯的作用,对于理解和规范我国的罪数论体系、统一司法认识也是有益的。
简介: 而福田平则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出发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出发否定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成立,只有在故意犯的基本犯的范围内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简介:近年来,源于德国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受到我国许多学者的青睐,但其中存在不少的争议与误解。"直接关联性"是德国法院从多个判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其主要功能在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从"直接关联性"出发,德国学界发展出风险关联性理论、轻率关联性理论、基础犯罪的保护目的关联性理论等学说。在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引进直接关联性理论,需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和体系性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融入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中。如此才能既保持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又能保证合理地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结果加重犯认定之重点和难点均在于结果归属的认定。从因果链是否受到干扰的角度出发,结果加重犯可分为无介入因素和有介入因素两种类型。相较而言,前一项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容易;介入因素下,根据其原因力的产生源不同.大致可分为行为人行为介入、第三人行为介入、自然力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被害人行为介入五种类型。鉴于被害人行为介入往往是在行为人基本行为侵害的过程中或过程后,身体和心理受到双重刺激下做出的反应,因而在结果归属的判断中。所需考量之因素就更多,也更为复杂。
简介:加重犯的产生,是为了克服观念竞合与实质竞合处罚过轻的流弊。传统理论中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功能指向性弱。“行为加重犯”是指故意基本犯罪行为之上又实施故意犯罪,导致法定刑升高的情形。在对分则中“致人重伤、死亡”是否成立行为加重犯进行考察时,必须以罪刑均衡原则为圭臬。行为加重犯概念的独立具有意义:与一般加重犯不同,行为加重犯中的“附加犯罪”可能单独存在未完成形态,在该情形下不以基本刑处罚。与一般加重犯不同,部分实行者符合“行为加重条件”,其他共同犯罪人也能不以加重条款处罚,只能以基本刑论处。
简介:我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的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合理性的问题是与基本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加重结果故意犯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的,二、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合理性问题探讨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加重结果而对行为人进行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简介:我国刑法的故意重伤是故意轻伤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重伤)罪是故意伤害(轻伤)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故意伤害(重伤)罪是故意伤害(轻伤)罪的结果加重犯
简介:(三)罪名体现"加重"台湾刑法不仅在法条设置上将基本犯与加重犯分别规定,加重犯在主观要件上不要求行为人有基本犯之故意与加重条件之故意的结合,加重犯与结合犯都作为了加重情节规定于基本犯后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结果加重犯之构成要件探析
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的重新论证--以结果加重犯的组合模式为视角
结果加重犯之共同正犯研究
关于外国刑法结果加重犯分类的评析
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的实证研究
结果加重犯既遂之争议问题新探
刍议结果加重犯中的若干问题
论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之犯罪形态议——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为切入点
行为加重犯研究
我国结果加重犯结构类型的实然与应然
日本刑法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的理论与实践
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的本源性反思
被害人自我答责视角下的结果加重犯论
行为加重犯之提倡:罪刑均衡原则下加重犯理论的追问与突围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
论台湾刑法中的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