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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惩罚性赔偿倍数的提高和最低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一批以索要惩罚性赔偿为职业的“职业索赔人”。他们以获得赔偿为目的,与打假基本无关,且逐渐呈现组织化、集群化、家族化的特点,已经超出了一个善良且诚信的消费者应有的道德底线,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并由此引发道德风险。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理解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为此,应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司法制度在消费领域中对诚信观念与秩序的塑造和引领作用,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不能放任不管,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加强诚信的秩序塑造,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

  • 标签: 诚信观念 消费领域 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作为一种主观性和个案差异性比较强的一种裁判方法,利益衡量在实际运作中常常具有不可操作性、不可重复性,乃至于不可言传的特征。因此,不可能提供一种一劳永逸的固定模式来指导司法实践操作。但是,基于国内外既有的研究及裁判经验,有意识地对利益衡量适用的场合、领域、步骤、标准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总结与反思,将有助于利益衡量这一主观性较强的司法方法的正确运用。

  • 标签: 利益衡量 司法应用 裁判方法
  • 简介:一个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制约绝对权力。在众多的公共权力之中,行政权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权的扩张几乎关系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使得人们对它的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在众多的控权模式中,行政诉讼制度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它既是一项法律

  • 标签: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 举证时限 行政权力
  • 简介:2016年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一条初审公告掀起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议论狂潮,根据该公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例拟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那么,什么是声音商标?注册声音商标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又将受到何种保护?

  • 标签: 商标 声音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成员 国家工商总局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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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规制跨领域信息交流时的目标,然而在这两种互相冲突的取向中找到平衡并不容易。面对同样的难题,德国的立法者、司法者与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宪法领域,在基本权利理论的帮助下条分缕析利益格局、确定冲突利益间均衡所在,于此基础上构建、完善自己的数据使用规则体系,规范个人数据在不同领域间的流通。比起德国的具体制度安排,其背后的思维工具更值得我国借鉴,若边用以解决本国问题边对之进行打磨,或能尽早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论与实践道路。

  • 标签: 个人数据流通 公民基本权利 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 简介:医疗领域药虚高,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反贪部门在查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要摸清规律,准确切入;慎密初查,把握时机;团队作战,科学组织;达到积极预防,打防并举的效果。

  • 标签: 医疗领域 商业贿赂
  • 简介: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多人在不同环节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者安置房的犯罪现象突出。此类案件的定罪,应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作具体分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共财物的守护者,事前与他人勾结,放弃职守,是对与其身份相连的特定职责的背叛,属于实质和规范上的贪污罪实行行为,其定性与行为人是否实际分得赃物无涉。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而且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实行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事前无通谋的事中、事后帮助行为,则宜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

  • 标签: 征地拆迁 共同犯罪 贪污罪 滥用职权 诈骗罪
  • 简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一切有关智力资源的制度规范纳入互联网领域,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领域也受到互联网技术的根本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托互联网相关立法加强了对智力资源的专有控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互联网空间中的扩张抑制了公共领域,不利于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有鉴于此,厘清公共领域的功能内涵,合理应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扩张并实现二者之间动态利益平衡是重塑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完善互联网公共领域发展和治理的必然选择。

  • 标签: 互联网技术 公共领域 知识产权
  • 简介: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的根本差异在于阶层性的有无,这一点在共犯论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李某强奸案与刘某指使其女投毒杀人案充分说明,忽视责任能力具有不同于其他要素的阶层性,将从根本上瓦解四要件体系对共同犯罪的理解.要素从属性理论内部的分歧则提供了质疑三阶层体系的阶层属性之契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检验犯罪的构造,而不是犯罪本身的构造,犯罪构造的阶层性应当是不法与罪责.对于共犯论以及大多数刑法教义学理论而言,决定性的阶层思考是不法与罪责,而不是重在如何认定犯罪的三阶层体系.

  • 标签: 共犯论 四要件 三阶层 不法 罪责 最小从属性
  • 简介:<正>在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LawofTort,TortLaw)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而在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被认为是民法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故侵权行为法亦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分支,与合同法等并列。我国的侵权法理论和学科构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故侵权法当然被视为民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将侵权法视为只存在于民法

  • 标签: 侵权行为法 英美普通法 恢复性司法 大陆法系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法理论
  • 简介:2014年4月24日,经过四次提交审议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5年后的首次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修订后的环保法主要亮点是:实现了三大领域的较大突破,即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 标签: 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法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 公众参与机制
  • 简介:在采取资产剥离救济措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如何确定剥离资产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完成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剥离的资产是否合适直接从根基上影响着一项经营者集中的资产剥离最终成功与否的问题。根据各国的实践来看,剥离资产的遴选标准、剥离资产的组成与来源、剥离资产的范畴厘定、剥离资产的皇冠钻石条款、剥离资产的适度调整是相关方面的核心问题。

  • 标签: 经营者集中 结构性救济 资产剥离
  • 简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从本质看,其应当为宪法基本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救济,救济的范围不仅涵盖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还应当包括部分私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或限制。引人关注的是一方行使其宪法基本权利却同时损害或限制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的问题,一旦我们支持了后者的权利,又会对前者的权利构成损害或限制。如何在中国现有的情况下,解决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冲突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将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范畴。

  • 标签: 宪法基本权利 冲突 私法
  • 简介:目前,我国的诉讼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这种单一方式必然导致监督的滞后和效能低下。检察机关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同步的诉讼监督机制,适当扩大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使司法活动在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只有建立完善的司法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环节的职务犯罪。

  • 标签: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机制 职务犯罪
  • 简介:<正>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风险评估是指基于特定环境与可认知的危险两个层面来科学预测或鉴别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暴力行为或再犯罪行为风险的技术手段。依照评估方法的不同,风险评估技术可区分为临床风险评估与精准风险评估,其发展轨迹可简单概括为经由临床评估向精准评估的嬗变。虽说在"二战"前精准风险评估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就已开始被倡导,但刑事司法机关却很少采用。至20世纪中后期,随着风险评估技术中多元统计回归分析方法的应用,评估量具对再犯风险预测的准确性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而精准风险评估技术也随之开始大量应用于刑事司法诸领域中。一般来看,风险评估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事

  • 标签: 风险评估 判决指南 审前释放 刑事司法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 刑罚观
  • 简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说,国家发改委正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制定联合惩戒备忘录。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连维良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说,在指导意见出台前,我国已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

  • 标签: 惩戒制度 失信 药品 食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务院新闻办
  • 简介:性骚扰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社会领域中的非法现象,性骚扰问题进入劳动法视野,并不是基于性骚扰本身,而是基于性骚扰与劳动领域发生了联系。就业领域的性骚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性骚扰的存在,二是性骚扰的发生与就业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消除性骚扰是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劳动者就业平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享有工作环境权,即劳动者享有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权利。由于性骚扰的存在,工作环境不再安全。性骚扰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受害人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性骚扰的存在、变化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封于就业领域发生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性骚搔立法。

  • 标签: 性骚扰 劳动领域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