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59〕有关哈耶克在法律理论建构的过程中最终确立的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理论",哈耶克之所以能够在1960年以后在其法治理论中明确提出一种检测法律规则的"否定性正义标准",法律规则依据哈耶克的一般性原则
简介:通过展示从19世纪初至纳粹时期德国"法治国"概念的意义演变并阐释其特性,文章认为"法治国"代表着在国家结构中将个人主义与国家目的相统合的一种努力,它所固有的注定导致自我毁灭的内在紧张在于:它的目标是要促进具体的个人自由和解放,但这种目标却试图借助于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依靠国家的立法性控制和个人的完全服从来实现。德国"法治国"与普通法法治在强调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逻辑起点是"国家—个人"的二元统一还是二元对立、政治结构是否置于法律之下、是否属于有限政府、是否存在权力的制衡、习惯法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文章以为,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双方为经营自由的事业所凭借的制度技术,即"法治国"的体系性建构方式与普通法法治中实践导向的技艺理性。
简介:法律给予被告的公平受审权,这体现在被告有权利对于被指控的罪行进行全面的应答和辩护。而其基础就是充分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不仅包括对于检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而且可能包括第三方所掌握的秘密信息。在性侵犯案件中,辩护律师通常以受害人的性经历、教育经历或者咨询记录为突破点,寻求对被告的辩护。此时,辩方通常主张对于第三方秘密信息的披露。而如果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则无疑地会影响受害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如果不披露,则有可能影响到对被告的公平受审。如何建立一个既保护被告的公平受审权,也保护第三方隐私权的公平且合宪的机制呢?普通法域的一些做法,特别是美国的“五步流程”法,为我们提供的一定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