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尚存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被告的具体形态就是其中之一。与传统的行政诉讼被告不同,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即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亦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有可能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保密审查问题,所以,保密审查机关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也是这类诉讼所独有的问题。【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关2008年以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开始大量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存在很多其他行政诉讼所不具有的特有问题,被告的形态就是其一。从理论上讲,任何行政机关都有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因为在处理行政事务的时候,每个行政机关都会收集到并掌握一些信息,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当就可能会引发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使自己成为被告。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首先应该是作出了某种有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或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可能受到了侵害的主体……
简介:首先对政府信息的内涵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进行简要介绍,然后结合目前国内外的普遍做法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标准体系建构策略进行探讨,旨在为科学合理地评判政府信息的公开保密属性,推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