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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简政放权目的在于规范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最大功效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最大程度调动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简化市场主体资格证照管理,可以从市场经营主体从业资格、执业证照、行业自律、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内容进行。通过修订我国有关经营主体资格证照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监管活动,重构我国市场经济经营主体准入机制,构建一个民主、平等、公正、自由、法制、有序的市场经营主体制度。

  • 标签: 简政放权 市场经济 经营主体 资格 政府职能
  • 简介:国务院机构的范围和分类,是法学界和行政管理实践都没有明确的问题;国务院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也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十七大明确将"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本文分析了国务院机构的范围和分类,并着重对国务院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作了法学思考。

  • 标签: 垂直管理机构 地方政府 理顺和依法规范
  • 简介:摘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在空暇时间去做一份兼职工作,在增长自身社会经验的同时还可以补贴一些生活费。然而关于大学生兼职产生纠纷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关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兼职大学生的维权之路也是充满着坎坷,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亦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大学生兼职现象火热但其相应的法律性质却处于一种极为模糊的状态。如何去厘清此类兼职行为,以及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后续救济途径,成为了待需解决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兼职大学生的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因此,探究兼职大学生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就显得十分必要。。

  • 标签: 在校大学生 兼职 主体资格
  • 简介:摘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在空暇时间去做一份兼职工作,在增长自身社会经验的同时还可以补贴一些生活费。然而关于大学生兼职产生纠纷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关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兼职大学生的维权之路也是充满着坎坷,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亦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大学生兼职现象火热但其相应的法律性质却处于一种极为模糊的状态。如何去厘清此类兼职行为,以及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后续救济途径,成为了待需解决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兼职大学生的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因此,探究兼职大学生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就显得十分必要。。

  • 标签: 在校大学生 兼职 主体资格
  • 简介:民事主体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应当有范围限制,认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具体内容,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范围的限制而不同

  • 标签: 主体资格理论 我国主体资格 理论反思
  • 简介:民事主体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应当有范围限制,认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具体内容,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范围的限制而不同

  • 标签: 主体资格理论 我国主体资格 理论反思
  • 简介:对于我国公立大学来说,大学章程是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笔者以确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为切入口,对公立大学章程进行法律透视。从国外公立大学章程的历史性研究和国内的现状分析后得出,作为公立大学治理的“宪章”,大学章程要求其制定主体为举办者或由举办者依法委托.但必须具备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与理念、明确立校宗旨与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发展状况与趋势。要真正确立举办者作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当务之急就必须在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此加以明确和完善,并由我国各级政府授权各公立大学组建管理委员会或章程起草委员会来具体实施制定权。

  • 标签: 公立大学 章程 制定主体
  • 简介: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但对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有颇多争议,若仅将原告主体限定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不仅会提高诉讼的门槛,也与现代法治之公平原则相违背。

  • 标签: 公益诉讼 检察院 有关机关
  • 简介:商标作为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的标志,作为一种竞争工具,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能否享有商标权,是否具有商标权主体资格,则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我国《商标法》将自然人排斥在商标权主体资格范围之外,不符合当今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不断变革的时代,因此,应从立法上对此加以修正.

  • 标签: 商标权 主体资格 《商标法》 民事主体 法律思考 自然人
  • 简介: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亮点之一。当商法学者在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感到自豪的同时,刑法学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对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犯罪,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而慢慢凸现。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 标签: 一人公司 犯罪主体 单位适格性 法人人格否认 责任分担
  • 简介: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有关房地产诉讼或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针对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探讨,在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照实务中的若干处理模式,进一步论证了业主委员会的有限诉讼主体资格

  • 标签: 业主委员会 诉讼主体 探讨
  • 简介:<正>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贯彻到民事关系之中,那就需要民法通则对公民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制定民法,以致公民的主体资格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人们

  • 标签: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 公民 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
  • 简介:在我国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之后,版权的国际性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任务和难题,尤其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亟待我们研究。本文主要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由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原告,请求音乐作品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版权侵权案件中遇到的程序或实体问题,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 标签: 集体管理组织 诉讼主体资格 版权侵权案 使用人 音乐著作权 审理
  • 简介:[摘要]:实习是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重要一步。根据社会现状来看,大学生实习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纠纷,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实习生身份进行认定,在发生实习争议时救济途径也不明确,相关的配套保险制度及社会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现行的制度不能完全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致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情况频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章从三个部分入手,分析大学生实习劳动主体资格及权益保障。第一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第三部分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提出可行性建议。

  • 标签: []
  • 作者: 佚名
  • 学科: 艺术
  • 创建时间:2019-01-14
  • 简介:    4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    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对环境侵害受害人救助的法律保障,  2.2公司的清算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  3.4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基金制度  无论是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

  • 标签: 主体资格探析 公司法股东 帐簿查阅
  • 作者: 佚名
  • 学科: 艺术
  • 创建时间:2019-05-08
  • 简介:    4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    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对环境侵害受害人救助的法律保障,  2.2公司的清算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  3.4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基金制度  无论是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

  • 标签: 公司法股东 帐簿查阅 我国新
  • 简介:在中国早期的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的色彩,《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人们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物权法》的视角来看,业主的物业管理业是私权,应该实现业主的民主自治管理。

  • 标签: 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 主体资格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即将于2012年6月毕业的哈尔滨医科大学2009级硕士生王浩,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度过了3年实习时光,实习期间写病例,查房,管患者,值夜班,每月没有任何收入。2012年3月23日下午在值班室被一名17岁的患者砍伤颈动脉致死。大多数网站均在讨论王浩死亡对当今医患关系矛盾的影响,但很少有网站去讨论王浩死亡后的赔偿问题,对于实习医生在212作中伤亡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仅仅是“杀人者”承担全部责任吗?实习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所在院校是否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由谁来保障,即毕业实习的大学生法律主体资格如何?

  • 标签: 大学生毕业 法律主体资格 劳动权益 实习期 哈尔滨医科大学 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