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在空暇时间去做一份兼职工作,在增长自身社会经验的同时还可以补贴一些生活费。然而关于大学生兼职产生纠纷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关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兼职大学生的维权之路也是充满着坎坷,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亦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大学生兼职现象火热但其相应的法律性质却处于一种极为模糊的状态。如何去厘清此类兼职行为,以及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后续救济途径,成为了待需解决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兼职大学生的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因此,探究兼职大学生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就显得十分必要。。
简介:摘要: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在空暇时间去做一份兼职工作,在增长自身社会经验的同时还可以补贴一些生活费。然而关于大学生兼职产生纠纷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关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兼职大学生的维权之路也是充满着坎坷,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亦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大学生兼职现象火热但其相应的法律性质却处于一种极为模糊的状态。如何去厘清此类兼职行为,以及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后续救济途径,成为了待需解决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兼职大学生的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因此,探究兼职大学生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就显得十分必要。。
简介:对于我国公立大学来说,大学章程是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笔者以确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为切入口,对公立大学章程进行法律透视。从国外公立大学章程的历史性研究和国内的现状分析后得出,作为公立大学治理的“宪章”,大学章程要求其制定主体为举办者或由举办者依法委托.但必须具备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与理念、明确立校宗旨与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发展状况与趋势。要真正确立举办者作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当务之急就必须在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此加以明确和完善,并由我国各级政府授权各公立大学组建管理委员会或章程起草委员会来具体实施制定权。
简介: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一大亮点之一。当商法学者在为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感到自豪的同时,刑法学者不得不面对一个新的问题: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对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犯罪,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而慢慢凸现。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简介:<正>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贯彻到民事关系之中,那就需要民法通则对公民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制定民法,以致公民的主体资格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人们
简介:[摘要]:实习是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重要一步。根据社会现状来看,大学生实习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纠纷,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实习生身份进行认定,在发生实习争议时救济途径也不明确,相关的配套保险制度及社会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现行的制度不能完全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致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情况频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章从三个部分入手,分析大学生实习劳动主体资格及权益保障。第一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第三部分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提出可行性建议。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即将于2012年6月毕业的哈尔滨医科大学2009级硕士生王浩,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度过了3年实习时光,实习期间写病例,查房,管患者,值夜班,每月没有任何收入。2012年3月23日下午在值班室被一名17岁的患者砍伤颈动脉致死。大多数网站均在讨论王浩死亡对当今医患关系矛盾的影响,但很少有网站去讨论王浩死亡后的赔偿问题,对于实习医生在212作中伤亡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仅仅是“杀人者”承担全部责任吗?实习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所在院校是否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由谁来保障,即毕业实习的大学生法律主体资格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