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确认公民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也正是为了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的,故各国民法典都把确认民事主体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民法总则之首。公民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公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历来的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把宪法原则具体贯彻到民事关系之中,那就需要民法通则对公民主体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制定民法,以致公民的主体资格只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人们
简介:对于清算组织的产生、作用及权利,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法学理论上,对此也早有定论。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制度进行过渡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再加上企业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同时在公司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又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和现象颁布和下发了一些概念不清且用词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和理论不一致的规定和解释,并且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又未能及时对上述规定和解释作出相应的规范和调整,造成立法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