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阶级性与群众性是工会的根本属性。现阶段我国工会的群众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吸收职工群众自愿加入工会;二是要以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和根本宗旨;三是要以牢固的群众工作理念为指导;四是要在工作中突出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新时期加强工会群众性研究,既是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也是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需要,还是维护工人阶级团结统一的需要。当前群团组织中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脱离群众的问题,工会组织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变现为:工会组织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和干部服务职工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会组织的代表性不强,吸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职工不够;工作中职工主体地位不够突出,赋予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不到位。为了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群众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一是凝聚职工群众,加强阵地建设,大力健全工会基层组织;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真正转变作风,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从群众需要出发,最广泛地代表职工群众意愿,不断提高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水平;四是以群众为中心,突出群众主体地位,不断改进提高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五是把握"五型工会"目标,大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着力打造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简介:文中"知识产权"特指那些"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绝对财产权理论在逻辑上并不能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制度,鲜有学者敢于在逻辑上坚持;而激励论本质上是干预主义的,认为存在着一个中央的立法或政策制定者,他(们)可以判断应该如何安排立法,使社会效率迭至最佳。激励论的核心方法论"法律经济学"在关于财产权的正当性问题上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并且由于成本与收益都是主观的,其关于社会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也是无法完成的。在使用上有竞争性的事物才牵涉分配问题,人行为自由的边界应该止于尊重上一次分配的结果。由于智力成果在使用上不存在竞争性,因此不存在分配问题,也不能成立财产权。科技与文化的创新,作为一种人的行为不应该进行任何特殊的激励。如果创新是实现人们目的的手段,那么创新自然会涌现出来。
简介:自我国继受前苏联的国有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以来,为了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央长期以来遂将部分国有财产的管理权转移予地方行使,但地方对其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权属定性却一直备受关注,因国有企业事关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经济状况,立法以及理论就首先对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进行关注.就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而言,我国对其理论历经了从分级管理到分级代表乃至分级所有的修正,但分级管理与分级代表仍然以固守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并没有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欠缺无疑致使财产使用效率无法提高,国有财产流失也就较为严重,相反,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不仅有效地应对了实务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与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地方已经对其享有所有权收益的事实相符,如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采纳分级所有理论.当然,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所有往往对其他类型的国有财产主体修正具有示范性.
简介: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共五章36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的劳动监察规章的不足,并且以劳动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目前焦点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了执法主体的责任和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追究。通过对劳动保障法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劳动法的权威和实施效果。《条例》亮点鲜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又显现出浓厚的人本色彩。
简介: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