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我部《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毛号)的规定,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五口附件: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均增设“邮电附加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邮电附加费”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
简介:在日常具体工作中,进料加工业务的退税管理历来是出口退税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许多特殊情况难以把握,从现有管理上也无政策依据可运用,需进行特殊处理。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采取作价销售方式但未按正常程序、规定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进行备案的业务,就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谈一点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意见。企业进口料件未备案,此种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是经常发生的,大部分是因为企业对出口退税业务生疏,根本不懂得出口退税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导致业务已经发生了还懵懵楞楞不知备案;再者是个别企业不够重视,延误了备案时间或备案材料遗失无法备案。 对上述问题的处理,财税字(1997)14号文件明确规定:
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
简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N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1994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同时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规定。但《规定》中主要就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规范,而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樱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的区别规定的还不十分详细。为使企业正确理解《规定》,做好新税制会计核算工作,下面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的区别作进一步说明。一、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应在负债类“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中设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企业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