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DNA鉴定在亲子确认争议中的广泛引用,不仅促使更多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泵庭侮定,特别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机制之建构可以立足干不同的价值维度,各种不同的价值维度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机制。体现男权主义并侧重保护婚姻中的丈夫或者父亲的价值追求,必然不限制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不限制证据的使用;相反以追求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追求的程序机制,必然限制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并限制证据使用。在各种利益的对比中,容易受到伤害的应当是未成年子女,为此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建构或者优化,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或者价值追求。
简介:【摘要】父母子女关系即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它的产生、变更以及因为一方死亡所导致的消灭,而对于能否依法定条件,按法律程序,通过法律行为消灭父母子女关系——譬如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却未作规定,立法几乎是空白。本文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例,尝试探讨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声明的法律效力,论证立法认可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程序和限制。【关键词】父母子女关系 权利义务 断绝效力一、我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现状和实例分析与古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日耳曼法中的亲权相比,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父权”的家族意义更为强烈,父亲对子女的权力属性也更为明显。新中国成立后,力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至第27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间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继承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体现了保护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宪法原则,它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