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独立辩护观,实践中,这已经危及到了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被告人的利益及其主体地位。由此,有观点认为应改独立辩护观为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但是,鉴于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与公益性,为维护被告人的实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律师辩护中仍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律师辩护应遵循相对独立的辩护观,明确独立辩护的具体内涵及其边界。
简介:在刑事案件发案过程和嗣后的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样可能出现下列问题:第一,在公安侦查机关立案阶段的问题。按照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予立案,或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案件是复杂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在作案过程中死亡,也可能作案后畏罪自杀,也可能被其他人杀人灭口等等。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正的犯罪人,其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重大隐情等等,如果不立案查清楚,有
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