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关系是强制关系。强制性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民法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民法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行为后果的移转选择资格。权利之效力即权利之权能。债权效力是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行为资格,不能概括为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平等特定人之间,一方可决定另一方是否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即民法之债,一方可决定是否为另一方请求之特定行为的关系非民法之债,实际上已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自然债无强制力,是人情债,非法律债。抗辩权是对抗给付请求权瑕疵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概念不能成立。对抗无权请求只须抗辩,无须行使抗辩权。无权请求已明时,被请求人之抗辩只须拒绝给付,无需其他表示。
简介:培养和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社会公民的整体法律素质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准之一。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群体已经成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办高校作为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新生力量,其中的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多,他们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切实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本文在分析民办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困境的基础上,就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进行研究,并针对性的给出解决的对策,为高校普及学生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借鉴。
简介: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