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多元参与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社区治理学术研究和政策主张的主导性模式。但通过对其理论基础的简要分析,以及对现代社会理论中关于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区分的借用,发现该模式存在遗漏社区生活中的市场因素、忽视系统性治理的倾向。对某开发区居住区的社区治理设计案例的分析和阐释表明,借助系统性治理在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上的复合性,在治理过程上的多线索、多步骤等特征,社区治理中的市场因素和国家因素可以相互结合、相互强化,从而丰富多元参与治理的层次,提升治理效能。为达此效果,应处理好两种治理之间的关系:系统性治理相对社会性治理在理论上具有优先性;系统性治理设计中应有意识融入社会性因素,反之亦然。
简介:我国没有在《继承法》中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导致实践中即使立遗嘱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其亦无法完成遗嘱所指定的执行任务。学界多主张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权利,英美法赋予遗嘱执行人以管理清算权责;大陆法系的法国仅赋予监督保全之权责;采当然继承模式的日本法建立了以管理清算为核心的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却在实践中引发了与继承人管理清算权责的冲突。我国在遗嘱执行人权责内容的立法选择上,应注意避免日本法上的问题,可由立遗嘱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清算抑或监督保全之权责;在立遗嘱人未予明确时,法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为监督保全,以避免和继承人的权责发生冲突。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简介:“包班制”是指一名专业教师负责一个班级的全部专业课程教学的新型教育模式。对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网站管理方向实施包班制教学,促进教学方式改革的同时,也暴露出各种问题和弊端,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学校和教师双方的共同努力。
简介:城乡统筹是城乡一体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乡镇治理的必然要求。本研究以J省L市P镇为典型案例,详细梳理了近年来P镇在城乡统筹建设方面的成就和不足。从政府治理和民众需求两个角度总结了以P镇为代表的“后发赶超型”乡镇治理的基本特点,即在推动经济发展的目标指引下,地方政府通过书记挂帅、规划先行、资源整合、招商引资等措施实现了体制内“上下共谋”式运作,在短期内取得了卓越的经济和社会绩效。但与此同时,在发展式导向的指引下,基层民众的需求只能被动输入,存在民意表达缺失的状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常态下,“后发赶超型”的乡镇治理模式将会暴露其脱离实际和滋生腐败的潜在弊端,难以具有可持续性。因此,需要从观念、制度和组织三个方面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治理能力。
简介: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突破口。笔者结合博弈论和"社区治理"的一些前沿理论,以长沙市岳麓区为个案观察,探讨城市社区多元共治模式,并提出了要厘清多元主体,优化治理结构;建立多元平台,拓展参与渠道;优化多元服务,提升生活品质等推进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和构建社区良性生态的建议。
简介:作为刑事冤案的法定救济途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呈现出司法实践运行与法律文本逻辑相背离的“二元分化”困境。从法律文本逻辑层面来看,无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均可基于原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从而启动或者申请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救济遭受错误审判的受判决者。但是这种法律文本逻辑没有传递到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刑事冤案的救济已经陷入到“申诉难”、“纠错难”的实践难题当中。刑事冤案救济的“二元分化”困境是由我国职权主导的刑事再审启动模式偏离运行所致。为了破解这种“二元分化”困境,学术界和实务界分别出现了理想的诉权驱动模式改革方案和自发的综合审查模式改革方案。对于未来刑事冤案的救济路径,应当首先实现职权主导模式的内部性控制,而后借鉴、吸纳诉权驱动模式的有益经验,最后赋予申诉人对综合审查模式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