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山东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以“四新”促“四化”,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提升经略海洋意识.海洋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在海洋方面的体现.在借鉴国内外有关海洋软实力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与德尔菲法相结合的科学研究方法,最终确定影响海洋软实力的五大因素为:海洋经济发展水平、海洋政策管理能力、海洋科研创新能力、海洋文化建设水平、公民的海洋意识.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对海洋软实力的影响因素进行定量评价,研究结果表明: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的权重最高;海洋政策管理能力的权重次之;公民的海洋意识的权重最小.通过对山东省17地市26区县的海洋发展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及建议:促进山东省海洋软实力的提升,必须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海洋科研创新能力,加强公民的海洋意识.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以其触发上的单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这种单方性同时意味着相对方的利益将立即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这种单方性并非任意的单方性,而是受制于一定的条件限制——通过启动条件加以限制.综合考察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这些条件尝试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一新的二元划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概括了强制仲裁程序启动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积极条件”且不能带有“消极条件”中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庭(仲裁庭)对各个条件所给予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对“积极条件”中的“争端类型”条件着墨最多,在“消极条件”则是“协议阻却”和“任择性例外阻却”获得的关注最甚.
简介: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是资源的宝库,是人类共有的家。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18万公里长的海岸线,37万平方公里的领海和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古往今来,海洋为中华民族创造了良好的生存保障,提供了丰富的生活资源。面对资源,环境压力日增的今天,浩瀚的大海给我们带来新的希望,重返海洋,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一场以开发海洋资源为标志的“蓝色革命”在全球兴起。肩负着管好用好海洋,造福子孙后代的神圣使命,国家海洋局于1964年7月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从此有了自己的海洋管理机构,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9月初,本刊记者兵分四路,分赴南海、东海、北海及环渤海海域,就海洋维权、海域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监测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视角的深入采访。
简介:随着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维护印度洋海上通道安全对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凸显.然而,印度洋并不平静,“中国威胁论”的嗓音,美国和印度的印度洋战略部署以及两国在印度洋地区联合牵制中国的势头,印度洋沿岸地区局势动荡以及愈演愈烈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等因素的叠加使我国印度洋海上通道安全面临多重压力.压力当头,我们要主动探索相应的安全路径,从主动发出中国声音入手,以构建中美印良性互动关系、组建维护印度洋海上通道的多边安全机制为重点,抓住“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带来的战略机遇,同时加强远洋海军建设,让安全畅通的印度洋海上通道服务于实现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大局.
简介: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地区大国,其提出的“全球海洋支点”战略在内涵、目标上存在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契合点。“一带一路”与“全球海洋支点”之间存在对接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双方之间的对接可以从互联互通、渔业合作及安全合作三条路径中寻找可能的突破。但是关于对接的风险评估也是中国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在与印尼对接的问题上,需要注意中国自身的主体地位和政治账与经济账之间的平衡,注意印尼国内治理不健全和大国平衡带来的可能风险。中国与印尼的对接固然存在诸多挑战,但是对接的成功不仅能够促进双边关系的发展和中国地区环境的改善,更会带来战略意义上的突破。
简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