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于2005年提出新时期的海洋战略——海洋立国,(1)接着于2007年4月制定了《海洋基本法》(2)作为实现海洋战略目标的政策与方针。(3)《海洋基本法》规定,政府为落实海洋政策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4)《海洋基本计划》既是贯彻《海洋基本法》的有效举措,又是海洋综合管理的载体和抓手,也是日本举国落实海洋政策的行动纲领。从2008年开始,日本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至今已有三期。每期都有相同的地方,更有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进行调整后突出的不同重点。其中,第一、二期重在海洋综合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查清日本管辖海域的面积和范围以及辖区内蕴藏海洋资源的种类及其数量;第三期重点为海洋调查,并向以领海警备和海岛防御为主的海洋维权倾斜,突出警队合作、日美联手以及与东南亚国家结合的大范围海洋监视活动,即加大收集处置掌控海上实时信息的力度。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问世,预示着在未来五年的实施期间,中日在海洋权益斗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将加剧,甚至有爆发冲突的可能性,我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防范于未然。
简介:作为一个海洋强国,美国积极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这是其领导世界、主导国际体系意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国开始,美国就努力影响海洋秩序制度化,伴随着国家力量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局势的持续演进,美国的角色逐渐发展为引领海洋秩序制度化,与此同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美国又游离于全球海洋秩序的法理安排之外。这一行为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矛盾,也给全球海洋秩序的穗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主要采取以下路後来持续推进其充满矛盾的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的理念:一是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规则产生示范效应;二是积极推动并试图主导国际海洋法会议;三是以海上力量为基础构建对己有利的海洋体系;四是实施“航行自由”极化应对海洋挑战;五是介入东亚海洋争端,对地区强国的崛起施加国际法理压力。系统性梳理美国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的历史行为,有助于为中国参与构建更加合理、规范的海洋秩序提供经验和教训。
简介:2014年莫迪执政以来,引领印度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印度对外贸易、国内民生与国家安全对海洋的依赖越来越高。莫迪政府清醒认识到海洋特别是印度洋对印度的安全与发展的关键意义,并于2015年起适时调整海洋安全战略,将2007年确立的以“自由使用海洋”为主题的海上军事战略调整为以“确保安全的海洋”为主题的海洋安全战略。这说明印度在自由使用海洋的过程中,遭遇了多样的海上安全挑战。海上的安全风险直接影响到印度的对外贸易和海上运输、海洋经济活动的展开、海岸和港口城市的安全、海外资产与海外公民的安全,最终危及印度的国家安全。印度调整海上安全战略,明确以印度洋地区为首要利益区,同时加强以印度海军为主体的海上安全保障力量,为之确立多样任务目标下的军事战略,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海上军事行动。同时,印度政府还通过外交手段,与周边邻国、关键的地区大国或国家集团以及全球大国建立双边和多边海上安全机制来应对多样的海上安全威胁,维护海洋安全,最终服务于印度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并为印度寻求印度洋的主导地位积累资本、创造条件。
简介:发展海洋经济应当走出“看海是海”的旧思路,走向“看海是法”的新时代,注重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大陆沿海省份在发展海洋经济之时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以台湾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和现有体系为参照,大陆沿海省份在法治理念上应当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观念,在法规体系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系统化,在法规内容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细致化,在法规可操作性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专业化,在时代背景上应当着力体现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主题的时代化。并且可以考虑在未来刑法修订时专门规定破坏海洋环境保护的罪名和法定刑,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化与法制高度。
简介:(2018年3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创中心',CollaborativeInnovationCenterforTerritorialSovereigntyandMaritimeRights,CICTSMR),成立于2012年9月,由武汉大学牵头,联合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边疆研究所、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等协同单位共同组建,并得到了中央外办、外交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中央和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2014年经教育部、财政部正式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协创中心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宗旨,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要求,瞄准国家领土海洋维权重大问题,开展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工作,建设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国家战略平台、世界一流智库。
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或UNCLOS)第288条第1款意义上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同意极为重要。这一观点尤其适用于'混合争端',这类争端的特征是:它们不限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公约直接规制的领土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UNCLOS法庭必须先确定争端的相对权重。如果争端的重点明显不在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那么法庭必须拒绝实施管辖权。《公约》第287条第1款意义上的所有争端解决程序都应该就管辖权的限制发展出一套统一的方法,并遵循之,以实现必要的法律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