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4
75 个结果
  • 简介: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法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

  • 标签: 南海 海洋噪音 人工噪音 海洋环境
  • 简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以生态系统为基础,以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强调协调与合作的一种全新的、快速发展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海洋与湿地、森林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目前,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在一系列国际、国内海洋环境立法及政策中得以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中国海洋环境立法应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指导,转变立法理念,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海洋环境管理体制,重视多种管理机制及手段的综合运用,以适应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的需要。

  • 标签: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海洋环境 海洋资源
  • 简介:海洋法公约、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三个角度切入,阐述了海洋环境保护及存在的问题。结论是: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海洋法公约的作用堪比宪法,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但上述公约提供的举措既非完美亦不充分,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便找到综合的解决方案。

  • 标签: 海洋环境 海洋法公约 民事责任公约 救助公约
  • 简介:国际海洋法法庭于2012年裁决的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涉及了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纠纷。在本案的裁决中,法庭不仅多次否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地位,而且明确提出了一个"大陆边外缘"准则,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法庭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标准,从而可能既因此导致窄大陆架国家主张扩展其大陆架以至于不当地引发大陆架划界纠纷,也可能因此导致侵蚀"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总体上看,法庭的上述裁决缺乏条约基础和国际司法判例的支持,无论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还是国际司法判例都从未有过"大陆边外缘"准则这种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因而,国际社会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宣示主张以维护国际法制的权威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 标签: 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 大陆架权利基础 自然延伸原则 大陆边外缘准则
  • 简介:我国之所以不接受菲律宾对南海争端提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规定的强制仲裁的外交照会和《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原因在于菲律宾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该公约关于提起强制仲裁的规定。我国不接受菲律宾的做法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指派仲裁员从一开始即表明我国对仲裁法庭管辖权的鲜明反对立场,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阻止仲裁法庭的建立和开展工作。参与仲裁程序也应该是我国积极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选择。我国参与仲裁程序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二是参与仲裁法庭的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无论参与哪一个程序,我国都有机会通过与菲律宾谈判或协商,达成协议以终止仲裁程序。

  • 标签: 南海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仲裁程序 仲裁法庭管辖权
  • 简介:"初步程序"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创,专为保护沿海国免于因陷入过多诉讼而被削弱权利。"初步程序"实质上构成了对争端的预先审判,具有反对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效果。有权受理"初步程序"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尚包括国际法院、附件七下仲裁法庭与附件八下仲裁法庭;所受理的争端只与第297条规定有关;关于滥用程序行为的审理并非仅限于第29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96条作为目前唯一的固定程序规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是其中第3款与第7款规定所涉及的问题。"初步程序"的问题亦出现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法庭的相关意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公平正义问题。

  • 标签: 初步程序 有关第297条的争端 初步证明 滥用法律程序 中菲南海仲裁案
  • 简介:2002年召开的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第11届学术研讨会,在罪犯个性心理测量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中的一部分是继续使用传统经典的心理量表(主要是16PF和SCL90)进行的研究.更多的成果是使用(试用版)进行的研究.

  • 标签: 中国 罪犯个性心理 心理咨询 《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
  • 简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岩礁的基本特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对该款进行解释:"维持人类居住"应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人类居住,虽然可以借助外来援助,但是必须拥有维持人类居住的最基本条件。"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生活,维持经济生活的资料可以来源于外界援助,但是应当主要依赖于岩礁本身、其领海和毗连区。该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特定岛屿拥有广泛海洋空间。据此分析:冲之鸟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标签: 岩礁 岛屿 人类居住 经济生活 冲之鸟
  • 简介:在司法鉴定实践工作中,可通过拍摄被鉴定人损伤部位的数码照片,使用Photoshop7.0图像处理软件,在损伤部位照片的比例尺上得到图像像素的线密度或面密度的数值,利用图像处理工具选择损伤的长度或面积范围,求得该长度或面积范围内的像素数,从而计算出损伤的长度或面积.

  • 标签: Photoshop 测量 法医 图像处理软件 损伤部位 实践工作
  • 简介:為重申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加強與各國在南海的合作,維護南海和平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一、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確立了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權益。

  • 标签: 土主 權益 國政 MARITIME accordance CONTINENTAL
  • 简介: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

  • 标签: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侵权之诉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航海大国和沿海国家间利益的妥协,所以其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形成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自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外国军事航空器、舰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大多数的研究(1)未充分考虑到《海洋法公约》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而仅以汉语对相关国际公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未厘清国际法分析与国防安全、国际局势分析的关系,仅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各争点中法律依据的阐述;(3)未从国际法审判实践角度开展探讨,而该角度是我国通过国际审判机制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且可行途径。美国的军事测量船大多隶属于其海军部队,因此实质上已构成了对军事力量的使用。美国的军事测量活动虽然没有违反《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但是违反了《公约》第301条,亦即违反了关于EEZ的国际习惯法。

  • 标签: 专属经济区 解释方法 军事测量 习惯法
  • 简介:2001年11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岱山县看守所内,原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老总孙信昌和他的妻子陈莲青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几乎同时在两地结束.孙信昌被宣布犯受贿、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陈莲青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 标签: 二人转浙江省 公司老总 唱二人转
  • 简介:在船源海洋污染事故中,海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层出不穷。笔者梳理了一些在海员责任刑事化领域发展较为突出国家的国内法,分析了相关国际公约关于海员责任刑事化的规定,探讨了海员责任过度刑事化的合法性问题,赞同这样的观点:海员责任过度刑事化不仅可能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并且可能终将危害海运业的发展。

  • 标签: 船源海洋污染事故 海员 刑事责任 国际公约
  • 简介: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相关条款的文本分析,提出《公约》并没有赋予"混合争议"的领土主权争端以明示管辖权基础,《公约》第298条第1款(a)(i)项亦未能赋予其以隐含管辖权基础。并通过对涉及"混合争议"情形的圭亚那诉苏里南案、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的分析,提出目前为止的海洋法国际司法实践,并未肯定对该情形下领土争端的管辖权。而且,将海洋争端剥离出"混合争议"进行强行裁决的做法违反《公约》管辖权限制。最后,在上述推论的基础上结合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所涉及到的"混合争议"没有管辖权。

  • 标签: 混合争议 领土争端 隐含管辖权 切割路径 中菲南海仲裁案